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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长达两年的艰苦努力,杭州市桐庐县国税局前不久终于侦破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骗税大案,阻止该公司出口退税463.42万元。日前,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点多线乱,骗税案扑朔迷离
2012年5月~10月,浙江省启动税警联合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浙江省国税局下发4户重点检查企业名单,要求对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展检查。
接到任务后,杭州市桐庐县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打骗工作领导小组和专案组。专案组初查发现,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1年4月7日才成立,主要从事家具、家纺类产品出口业务,法定代表人为吴某,2011年~2012年期间向所属国税机关申报应退增值税额1200.1万元。
检查人员2012年7月11日按规定程序对这家外贸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调取了相关的账册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账面信息显示:这家公司主要从深圳的蛇口、大鹏和盐田三个敏感港口出口家具,通过上海港口出口家纺产品,有零星家具和家纺通过宁波港口出货,存在异地报关、舍近求远的嫌疑。另外,其账面上未列示运输费用,货物通过陆路运输至深圳港口,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结合相关疑点,专案组决定从这家公司的供货企业入手,调查上游生产企业的产能和交易真实性。专案组分赴浙江的临安、安徽的宁国等地寻找线索。调查显示,相关供货企业的上游必然有一家拥有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资格的企业,经过数家企业中转开票。另外,相关上游业务存在大量无法查证的收购环节、委托加工环节和流动性大的物流传输环节。
眼看案情越来越复杂,专案组请桐庐公安经侦大队介入案件查办。经过对被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突击询问,专案组得知,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非常复杂,吴某只是顶个名,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人是林某某和张某某。公安人员查询户籍系统确定,张某某为建德人,林某某则身份不明。
调整思路,转查出口外运提单
专案组决定将检查重点转向出口环节的查证和资金链的梳理上。
2012年9月,专案组收集该公司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由省国税局派人赴深圳各海关核实相关单证的真实性。经查,专案组发现有13份海运提单被证实虚假,有48份海运提单无从查证,有虚假嫌疑。
与此同时,专案组在梳理资金流时发现,该公司与庆元浙江某竹木有限公司的林某有资金回流的迹象。专案组立即派人到庆元,从银行调取了林某的资金流信息。经过对照梳理,专案组眼前出现一幅清晰的资金流向图:桐庐——庆元——临安——桐庐。然而,由于林某某的身份一直未能确定,案件依然无法有效突破。
灵机一动,证实林某某竟是化名
为确定林某某的身份,专案组通过公安部门的身份查询系统,对与林某某同名者进行排查,结果没有发现形迹相近的人员。“林某某会不会是个化名?”有检查人员灵机一动。
从这个新视角出发,专案组立即扩大了搜索范围:企业账簿凭证上有林某某的签名,但仅从签名无法证实其身份。那他会不会通过需要实名制认证的“银行开户、手机开户、出差登记、购买机票”等渠道透露身份信息呢?一桩桩排查后,专案组最后把重点放在了乘飞机出行的登记表上。然而,表上都是企业员工的名字,从未出现过林某某。专案组据此判断,林某某是假名。经过仔细分析比对,在账簿凭证不起眼的地方,专案组人员发现了数张企业人员的出差机票,其中涉及詹某的机票,行程与该公司的日常经营轨迹吻合。化名林某某的是不是就是詹某呢?经过找该公司员工辨认,专案组证实,广东人詹某就是林某某。
水落石出,案件真相大白
随着六家上游供货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被一一查实,专案组决定抓捕涉案当事人。在深圳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专案组成功抓获了本案的关键人物詹某。经过审问,这个骗税案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经金某某介绍,张某某聘任詹某为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后詹某与张某某等即开始联手骗取出口退税。由詹某等负责将他人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嫁接到该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出口,伪造虚假海运提单,连同虚开部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税所需要的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詹某还负责资金操作,通过洗汇向境外转移资金,通过香港多家贸易公司将外汇资金汇给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外汇结算成人民币后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目走平,将资金汇回詹某等人指定的个人账户。
杭州某进出口公司根据报关单内容,分别和杭州地区六家单位签订假购销合同,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间,该公司以支付4.5%至4.8%不等的手续费方式,让六家供货企业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份,金额合计78417765.42元,税额合计13331020.10元,价税合计91748785.52元。该公司在获得香港六家公司汇入的美元后,由会计郑某兑换成人民币,然后按照开票金额汇给以上六家单位。这六家单位扣除开票费后再通过个人账户将走账的钱汇到指定个人账户,最后再汇给詹某指定的账户,从而完成进项环节的资金走账。
上述六家供货企业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自身或在其上游设置农产品加工企业,领用收购凭证虚开虚抵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目前均正被另案稽查。
专案组最终查实,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2011年度申报货物销售收入48644596.40元,2012年度申报货物销售收入32031017.84元,2011年至2012年度申报出口货物12756019美元,应收出口退税12001063.21元,阻止其出口退税4634191.9元。
日前,法院已对该案一审宣判,涉案当事人张某某等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无期徒刑、罚金500万元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打击骗税产业链源头监管是关键
国税稽查局副局长周晔点评:
此案是浙江省税警联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的重点案件之一。随着此案的告破和宣判,笔者想与大家分享些体会,供同行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参考。
这个案件的查处难重重,但在桐庐县国税局稽查局和当地警方的不懈努力下,最终还是成功告破。此案的查处给税务机关发出了警示:当前部分出口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政策漏洞大肆虚开骗税的问题突出,出口骗税案件检查的艰难性和复杂性超乎想象。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近年来,随着各地打击出口骗税工作的深入,出现越来越多利用家具等木制品出口骗税的案件。相关公司通常只简单租个场地,雇佣一两个人员,就利用外商从浙江义乌以及广东等市场采购出口不可退税的特点,购买其出口电子信息进行嫁接,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汇回外汇核销,同时利用农产品收购环节免税进行“洗票”抵扣退税,形成了完整的骗税产业链。
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税务机关在加大对出口骗税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亟待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管,从源头堵塞漏洞。比如,应对用票量异常增长的企业加大用票量审核力度,严防企业突击性开票;对农产品收购企业设立税负率监控指标,对未达指标的企业从严控制,直至取消其收购小票使用权,防止大面积虚开发票案的发生;加大对相关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排查,对无生产经营场所、与销售量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对易发生买票、卖票的木材经营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清理买票卖票市场,从源头上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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