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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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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79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34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9]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1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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