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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陈松南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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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2 10: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松南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期刊名称:《中国法律年鉴》
   
  刘桂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被告人陈松南,男,41岁,原系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鸿南贸易部(私营)经理。1995年4月14日被逮捕。

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潮阳市西英镇仙新村陈松南虚开、倒卖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于1995年1月10 日对陈松南立案侦查,于1995年5月21日侦查终结。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 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4年4月,被告人陈松南得知为他人代开、 虚开外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牟利,便设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松南经湖南省长沙市南区武装部李森林(另案处理)介绍,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先后向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经理盛忠鑫、湖南省岳阳市力详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林斌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百万位数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0套。此后,被告人陈松南经倪伟周、林泽标(均在逃)等人介绍,以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为销货单位,非法为江西省寻乌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潮阳市红旗岭加油站、潮阳市金浦工艺服装厂、广西化轻建材南宁公司、广西钦州地区机电公司等17家企业虚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1 份, 累计发票金额155165396. 72 元, 抵扣联税额累计26378117.60 元, 已被抵扣税额9864498. 64 元。 其中已被抵扣无法追回的税款6698921.84元,至案发被告人陈松南收取开票费15000元。

1994年7月,被告人陈松南按事先约定,向他人购买四川省、 山东省百万位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交给盛忠鑫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后被税务机关察觉而未得逞。

1995年5月30日,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松南犯投机倒把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5年6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松南无视国法,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其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以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无法追回的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一十八条、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 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松南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陈松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9月26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10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松南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刘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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