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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如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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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2 10: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如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林如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人林如海,男,47岁,某轻纺有限公司经理(私人合伙性质公司)1994年6月6日被逮捕。

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3月中旬,被告人林如海得知某毛纺制衣厂厂长胡××(另案处理)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后,即向胡表示也要做这种“生意”。3月17日,林如海让本公司会计再领购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到税务部门领购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盖好公司印章,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起交给林如海。4月2日,林如海与胡××乘飞机到达某市。4月3日、4日,林如海、胡××与某市的谢××、邹××、张××(均另案处理)共同商定,按票面额的2‰比例给林如海手续费,由谢××按销项金额的99%提供进项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林如海,作抵扣税用。之后,林如海委托胡××为某邮电实业公司等六个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面销售金额1.48亿元,增值税额为2523万余元。受票单位已入账20份,计销项金额1.43亿元,增值税额2445万余元。其中14份已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税额1628万余元。受票单位按2.8%付给谢××316万余元手续费,谢分32次付给林如海29.69万元,并给林如海93份用作抵扣税款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金额1.42亿元。经鉴定83份系伪造,10份是真票虚开。林如海给胡××、邹××、张××每人7000元。

林如海发现自己所开增值税发票的进项、销项金额相差598万余元,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即让曹××虚开了一张598万余元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付给曹人民币13.5万元。林如海共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人民币49729元。

林如海发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邹××。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林如海应定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没收非法所得29万元及个人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林如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邹××立功表现,应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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