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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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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2 02: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税收政策导读(2020年9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154270&idx=2&sn=2be0137757a92ad5160c10a3e663d446&chksm=bd530a5a8a24834cf93961c95ad229d7eb295c5501d30dcc573d6d3b14aae9ad01e64033eea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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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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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导读

近期颁布的税收政策中有6项需要重点关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布;
3. 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明确;
4. 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
5. 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不再执行;
6. 资源税征收管理事项明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公布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规定。
(2)为规范征管,明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3)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而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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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公布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1)在基本延续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2)纳税申报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3)增加了退税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4)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
(5)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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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进一步支持和服务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明确
  
2020年7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税收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作用,《通知》明确以下10项助力长江三角洲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措施。
(1)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
(2)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
(3)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
(4)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
(5)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
(6)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
(7)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
(8)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9)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
(10)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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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部分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
2020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明确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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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不再执行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6号)。

《公告》主要明确:
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和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指调味品、肉禽蛋菜、水产品、水果、饮料、酒、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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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源税征收管理事项明确

2020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公告》主要明确:
(1)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修订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单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表内数据项进行了精简。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
(3)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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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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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出版社
编辑: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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