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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也形式多样,如:销售精装房、购房送车位、购房送家电等等,为了促进销售,开发商也是绞尽脑汁。
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土地增值税怎么处理?
案例
销售“精装房”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嘉诚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一楼盘,2018年7月份动工建设,预计2020年5月对外开始对外预售。为了促进销售,公司决定将商品房打造成精装房,精装房包含部份家电及家具,如:厨柜、热水器、油烟机等精装房在销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那么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怎么缴纳?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2.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嘉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但是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也就是说,嘉诚房地产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可以加计20%的扣除。但是,对于装修中所使用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但不得加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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