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 十三、 关于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类型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税的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 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 三、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 一、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