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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角落——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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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3: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税种,其计算方式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每平方米税额之积。因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较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见到企业少缴漏缴该税种。但在最近,上海一企业就由于少缴其在深圳两栋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被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合计3.9万余元。

税务人员在对该企业的查前分析中发现,该企业实际注册地在上海,在深圳地税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并登记了某工业园区的两栋房产。该企业在检查年度内按期申报,按时缴纳了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却唯独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查询,也没有发现该企业在检查年度享有任何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看来,阳光下存在着黑暗,纳税申报中也存在死角,“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了该企业遗忘的角落。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和查证后得到了答案。原来,该企业在深圳没有设立办公机构,仅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深圳某工业园区购置了两栋厂房,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通过园区管理方开展出租业务,并委托他人代办纳税、开票等税务相关事宜。时隔多年,当时办理税务登记的人员已经离职,税务系统登记的电话全都无法联系。稽查人员通过工业园区的管理方,辗转联系到上海该企业现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很茫然的回答说不知道土地使用税开征了,他们从90年代就经营出租业务,当时税务局的纳税辅导没有提到征收土地使用税。这十几年来,该企业就一直按照当时确定的税种来缴税,从未变动。在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当年,深圳确实尚未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企业财务人员没有及时学习新的的税收法律法规,导致长期漏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稽查人员就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向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仔细宣讲,该公司最终接受了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并补缴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合计3.9万余元。

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深圳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2007年11月1日后,企业应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认真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相关政策,提高纳税意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不要让“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新开征税种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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