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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建设“售楼部”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业务,很多楼盘在开发时,都会考虑建设“售楼处”,那么对于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售楼处”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呢?
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 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政策解析
通过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分析,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售楼处”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的范围,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旁建设的“售楼处”应该照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建设的“售楼处”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或“临时售楼处”拆除并清理,房产或场地移交给物业或业主时,房地产公司在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停止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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