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税务报报道了一个案例,一名香港居民离岸转让一家中国公司的香港母公司,深圳地税局对该香港居民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人民币13,680,000元。 背景 (1) 香港居民A在香港设立香港公司,注册资本港币10,000元。 (2) 2000年,香港公司在深圳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公司,从事物流业务。 (3) 经过10年的运营,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被转让给一家新加坡公司,交易总价大约为港币200,000,000元。 (4) 税务主管办理深圳公司一项常规税务行政管理手续时,深圳地税局发现了该交易: 香港公司没有实质商业行为; 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来源于深圳公司的资产增值; 股权转让协议规定转让香港公司的股权包括深圳公司的资产,评估师的资产评估也明确了这一点。
 调查结果和裁决 (1) 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交易对价包括转让深圳公司的股权”。 (2) 税务局认为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的实质其实是以规避中国税为目的间接转让深圳公司。 (3) 根据国税总局的最终批复,深圳地税局决定对香港居民A的有关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最终税额人民币13,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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