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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计算机公司虚列成本偷税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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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2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简介: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某计算机技术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万余元。另外,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合计18万余元的税务决定。

案例详情:

检查人员在翻阅公司的账簿、凭证、纳税申报表等资料时,发现该公司在费用扣除方面存在较多不合规行为,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

1、多扣费用,如超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罚款、税收滞纳金等。
2、故意混用费用科目偷逃税款。对企业的各费用科目进行比对,并询问纳税人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故意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全额扣除,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以假发票虚列费用。检查人员翻阅凭证时,发现一张面额达4万元的住宿发票既无付款凭证,也无相关说明。经鉴定,该发票系假发票,纳税人也承认相关业务并未真实发生。

另外,稽查人员在翻阅凭证时,还发现该公司每月列支数额较大的交通、通讯费用。经调查,该笔费用是公司定额发放给员工的交通、通讯补助,但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税,从而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结果。

最终,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相应的税务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应该注意到,允许扣除的支出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等条件,否则不得扣除。

在本案中企业违反的规定有:

1、以假发票4万元列支的费用是虚构的,不满足“实际发生”的条件,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2、罚款、税收滞纳金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其列支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3、超标准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行为,则违背了税法确定的“合理性”原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

因此,上述多列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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