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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借款年终不还的税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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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一
博皓公司是由苏忠合、洪作南、倪宏亮、宁波博皓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成立。截止到2010年初,博皓公司借款给其股东300万元、洪作南265万元、倪宏亮305万元,到了2012年5月三位股东仍未向博皓公司还钱。

2013年,黄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认定博皓公司借给股东870万,在2011年末都未归还,此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经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认定此借款属于对企业个人股东的红利分配,责令博皓公司补扣、补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博皓公司未如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罚款87万元。。


案例二
某公司2015年2月向其员工张某借款12万元购置汽车,所有权登记在张某名下,一直到2016年5月仍未向公司归还借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开展纳税评估时发现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补缴12万元的“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张某在听取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分析后,如实补缴了个税。


明税观察
一、股东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年度终了不还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起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一中税务机关要求博皓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和对博皓公司处于行政罚款就是依赖于此条规定。158号文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公司将对个人股东的利润分配“假装”成对股东的借款,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实践中,股东个人股东在年度终了时一定要记得把公司的借款还清,否则被税务机关查处,不单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连累企业被处以行政罚款。

二、投资者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借款在年度终了不还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与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3号文与158号文不同的是,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要对股东有了视同利润分配的行为,投资者得到的利益无论是否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都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158号文规定的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度终了不还需要考虑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如果不是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则被视为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三、非投资者向公司借款年度终了不还要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3号文同时规定了“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案例二就是根据83号文的规定要求张某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实践中,如果企业出资为其员工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且登记在员工名下的,员工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借款年度终了后又没有归还的,也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房屋、车子等福利并不是完全免费的,员工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车子等财产,也要记得在年终时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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