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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用个人账户发工资少缴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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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介绍:
近日,深圳地税第三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公司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最终依法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个人所得税41,032.47元,并对其处以罚款20,516.24元。稽查人员经周密部署,对该公司进行了入户调账检查,现场对其电脑及办公场所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仔细核查,取得了该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关键数据和证据,发现该公司存在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该公司承认,由于公司成立不久,部分资金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拨付,出现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同时打款的情况,导致个人账户支付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依法作出上述处理。


税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涉案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致被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特别是新办企业一定要重视税务问题,严格财务管理,依法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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