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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取得近10万元的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新个税法实施后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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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22:0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再现:
2018对于小张来说有些不一样,因为年中时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次劳动争议,让小张所在的企业选择了冒险解除劳动关系,小张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将企业诉至劳动仲裁,就仲裁刚裁决的情况来看,小张的胜算很大,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对小张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违法的,如果确属如此,小张将赢得近十万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然而,新个税法执行后,小张的问题来了。小张的十万元属于补偿性收入,按照过去的规定,他的额度只要在规定范围之内,可以享受免征税的政策,即使超出部分,也可以分摊到各月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但小张的官司经过一审和二审,赔偿在2019年1月收到。
新个税法实施以后,他拿到的补偿性收入如何征税?中税详细解析如下:

中税解析:
(一) 新个税对经济补偿金的税收优惠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8)164号文)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重点关注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如何把握?

建议到当地统计部门网站查询。

2、企业因与个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企业按劳动法给予的经济补偿,能否适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已不再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财税(2018)164号文亦采用“解除劳动关系”的法,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均为事实上的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对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宜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税,但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具体事项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3、外国企业员工或外籍人员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方法吗?

财税(2018)164号文的下发,对经济补偿金优惠计税方法可以适用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从修订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来看,今后实行的是按年综合所得扣除6万元后征税,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得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税收成本未大幅增加。

合同解除的赔偿以及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都是对劳动者失业之后的一种救济,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出发的,税务部门在制定细则时,对此类情形给予了充分考量,把原本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部分,切实地给到劳动者,提升了他们的实际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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