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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用人单位请注意!注重资料管理,准确扣缴申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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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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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1 12: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用人单位请注意!注重资料管理,准确扣缴申报~(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9097&idx=8&sn=abacc2ed5844ca433ad279d5ca9a851f&chksm=fb65117dcc12986b42e8dc2bb7215646b1b8914acc64780f3bea8452ee60c19dbdd9af6f8f8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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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对当年新入职人员、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等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在这儿要提醒相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要注重对佐证资料的管理,准确进行扣缴申报。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先来了解纳税人对佐证资料管理的一些相关内容。

13号公告适用于两类纳税人群体,一是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二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学生。符合这两类条件的纳税人,应该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以证明其适用13号公告规定的预扣预缴办法。
其中,对于取得实习单位支付所得的实习生,如果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可以在实习期间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由扣缴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年度内新入职毕业大学生的,应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而其他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果确实没有相关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来证明其属于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须就自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这些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注意留存备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61号)的规定,如果说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处理。

好的,听众朋友,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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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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