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企业2011年将企业发生的集体福利设备、设施以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营业费用”账户中,同时将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支出计入了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管理费用”账户中,这就使得该企业2011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同比上年增长了21.5%,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同比上年下降53.7%。这样的会计行为是企业财务人员故意混淆职工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将超出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以此增加税前扣除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是“无限”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有限”的,个别企业财务负责人为了避税,故意混淆职工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将职工福利费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新动向。目前税务机关已向该金融企业依法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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