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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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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最近,税务机关对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958543.22元、应纳税额1239635.81元、减免税额867745.06元,实际入库税款371890.75元。该软件称因处于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内(2004年盈利),又于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故享受7.5%(15%*50%)优惠税率。该企业叠加享受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因而税务机关按该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选择享受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至期满,适用税率为12.5%,应纳税款619817.90元,补缴税款247927.15元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不属于国发[2007]39号列举的过渡优惠政策。

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因而该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可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适用税率15%;或选择享受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至期满,适用税率为12.5%。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故该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只能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享受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至期满中选择一项税收优惠,而该软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叠加享受了两项税收优惠,因此税务机关按规定补缴了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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