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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税务分局非贸案例三: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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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2014年1月,境内A 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气体钢瓶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两年,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

税务处理:

A公司代扣代缴17%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租赁费62,000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2、 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17%*(1+0.07)]/(1+17%)-[X*10%]/(1+17%)=62,000美元

则含税价X为81,679.99美元。

增值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7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3)

企业所得税=81,679.99美元×申报当日汇率÷1.17×0.1

要点提示:

1、租赁不动产发生的租金,如房租等,应按5%代扣代缴营业税,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按1元缴纳印花税。

2、融资租赁虽按利息金额申请非贸备案,但仍属租金范围。

3、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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