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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试验区税务分局非贸案例四: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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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境内A 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引进技术合同,合同总价为180万欧元,其中:
1、软件费10万欧元;
2、在卖方国家的设计费120万欧元;
3、在卖方国家的培训费30万欧元;
4、技术指导费20万欧元。

税务处理:

该合同是引进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且其设计费、培训费、指导费皆与其转让的技术有关,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由A公司按1-4项的总金额代扣代缴6%增值税和10%企业所得税。

1、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外方B承担:

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代扣代缴附加税=代扣代缴增值税×0.0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80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2、 若合同双方约定税费由境内方A承担:

设X为含税金额,附加税率为7%,

X-[X*6%*(1+0.07)]/(1+6%)-[X*10%]/(1+6%)=180万欧元

则含税价X为212.99万欧元。

增值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06

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税率(具体附加税情况详见要点提示5)

企业所得税=212.99万欧元×申报当日汇率÷1.06×0.1

要点提示:

1、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对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境内公司应先按要求办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为对方申请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按协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条件、税率见双边税收协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3、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需要按所载金额0.5‰缴纳印花税。

4、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由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取得上述行为收入可以按规定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5、2010年12月之前,附加税为河道费1%;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河道费1%;2011年1月之后,附加税为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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