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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非居民企业利用税收协定避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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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4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要点:

日前,经过历时3年的调查、取证,青海省首例非居民企业利用税收协定避税案件结案。税务机关最终判定该非居民企业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条款,避免了近亿元税款损失。

案例详情:

2011年底,青海省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境外股东T公司应分配股息18000万元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该外国投资方注册地为国际上典型的避税港B岛,引起了青海省国税局的高度重视,遂对T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展开核实。

经核实,A公司是从事黄金开采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T公司持股90%,中方股东持股10%。T公司的最终股东是加拿大E公司,E公司为T公司设置了较为复杂的多重组织架构。

青海省国税局决定开展相关反避税调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2012年12月,T公司提供了申请税收协定优惠的书面说明。同时,该局与青海省商务厅联系,取得了商务厅颁发给A公司的批准证书,并从稽查部门调取了加拿大E公司给A公司的费用列支通知。

T公司2008年~2010年财务报表显示,T公司无固定资产,有5名董事和5名雇员,这5名雇员同时为B岛的多家公司服务,其资产、人员配置较小,产生的收入、发生的费用等均与取得的所得不匹配。加拿大E公司发给A公司费用列支指令,是否意味着T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加拿大E公司?而加拿大E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布的实际控制的经济实体中并没有B岛的T公司,说明T公司不是一个必须存在的经济实体。青海省商务厅颁发给A公司的批准证书上,外方投资者T公司的注册地是加拿大,而不是B岛,却提出享受B岛的税收协定。青海省国税局发现,青海A公司的境外股东T公司有利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避税的嫌疑。

税务调查:

面对青海省国税局提出的种种质疑,A公司给出了书面解释:

  • T公司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通过专业判断和提供资本获取资本收益,因此没有大量的内设行政部门,资产规模和雇员也较少。
  • 作为投资管理公司,T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投资行为带来的股息所得,所以公司账上的其他来源收入数目很小。
  • 加拿大E公司为降低成本,为其全球的子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招标,再由各子公司分担费用。E公司网站是为了投资者了解项目的运营情况,不是为了让其了解E公司的组织架构。
  • 批准证书上T公司的注册地是加拿大,原因是受理业务的官员将地址登记错误。企业还提供了T公司的《持续经营证明》和《B岛居民身份证明》,并于2012年初将注册地变更为B岛。

由于T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关系相对复杂,青海省没有接触过此类业务,对于准确判断T公司受益所有人身份缺乏经验,青海省国税局于2013年5月将该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请求指导和帮助。

T公司的投资资金来源是哪里?A公司有无从其母公司贷款并为其支付利息?企业上一次派息派往何地?此后未派发的股息是否记在“未分配利润”科目?企业2004年~2010年每年都有往后结转的亏损,原因何在?是否都是因向加拿大支付“劳动力工资”或者贷款利息所导致?T公司是否在B岛实际不缴纳所得税?也从未缴纳所得税?T公司为什么连年亏损?总局审核案件后,向T公司提出了一系列质疑,要求T公司作出解释。

针对以上问题,T公司作出书面解释:其注册地在B岛的直接母公司与合同雇员签订合同,合同雇员同时为T公司服务。直接母公司未向T公司收取费用。因此,T公司无法提供服务外包合同。

T公司还解释,他们从未向加拿大E公司和直接母公司支付过股息。为A公司提供外籍人员薪酬服务而发生的成本计为“工资费用”。外籍人员为其雇员,为确保工资薪酬的保密性,简化向世界各地银行支付不同币种工资的工作,T公司为A公司支付外籍人员工资,然后再向A公司收取这些工资费用,不收取任何加成。收取的这些费用构成了T公司利润表中的服务收入。因此,2008年~2012年的工资成本和收入金额是一致的。2004年~2010年每年都有往后结转的亏损其主要原因是运营亏损,以及2007年向无关联第三方支付100万美元的利息费用导致。由于一直亏损,没有缴纳所得税。T公司对A公司不派发股息的原因是不确定应适用的中国预提所得税税率。

税务处理:

为彻底揭开企业避税的面纱,总局启动了国际税收协作程序,取得相关国家税务局的配合,收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证据。同时,总局召集国内经验丰富的国际税务专家,对此案展开专门研讨。

通过取证分析,总局发现,T公司是一家国际商务公司,专门对A公司金矿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和经营监管,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经营活动。T公司的注册资本少,人员配置少,与其取得的巨额股息难以匹配。T公司对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很少承担风险,T公司在B岛并不纳税。

据此,总局认定,该外国投资者T公司不具有股息受益所有人身份,从青海省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不能享受中国与B岛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至此,青海省首例非居民企业利用税收协定避税案件结案。该案件的审结,避免了近亿元税款损失,维护了税法尊严,也为青海省今后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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