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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A公司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外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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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A公司转让境内股权给境外B公司,B公司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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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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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6: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付款方境外企业B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指定委托代理人,仍由委托人境外企业B承担扣缴义务。 (威科C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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