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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财税[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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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在2014年以非货币资产:一栋大楼对乙公司出资,税法认可的大楼的账面净值是1000万元,经评估后的价值是1500万元,甲公司按照1500万元对乙公司出资,计算股权比例,乙公司在2014年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确认甲公司股东地位。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案例中的甲公司应确认所得,但是所得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平均计入当年的所得额。

如何计算所得?

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资产的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按照评估价格,确认公允价格,当事人必须认可评估价格,所以在起草投资合同时,应事先约定按照评估价作为计算股权比例的依据。评估价格的高低,事先可以与评估公司进行沟通。甲公司非货币资产投资应计算的所得是1500万-1000万=500万元。

何时确认收入?

协议生效并办理了股权登记手续,风险和收益才算正式转移,才正式确认收入。甲公司应于2014年确认收入,计算所得,但不是全部计入2014年的所得。

如何确定税基?

投资方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而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就是投出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算所得时的公允价值,由于分5年递延纳税,所以不能一次确认而是逐年调整,即用原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

甲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2014年是1000万+100万=1100万,2015年是1100万+100万=1200万,2016年是1200万+100万=1300万,2017年是1300万+100万=1400万,2018年是1400万+100万=1500万。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公允价值。所以乙公司因接受甲公司投资,取得大楼后,大楼的计税基础是1500万,按照1500万计提折旧。

转让股权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财税[2014]1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如果甲公司在2015年,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取得转让收入1800万元,则甲公司应确认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400万元(2015当年的100万+尚未确认的300万),计算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1800万-1500万)。

投资收回

如果甲公司收回投资,不论收回多少,应及时确认尚未确认的所得,如果在2015年收回投资,应确认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400万。当然,还应按照收回投资的规定,计算收回投资的所得。如果投资全部收回,不再是乙公司的股东,收回1800万,其中股息200万,则应确认10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1800万-1500万-200万)

自身注销清算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甲公司2015年注销清算,清算的过程中,变卖财产时,假定股权变卖了1800万,则应确认400万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得,确认30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1800万-1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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