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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利息逾千万 税务约谈补税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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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23: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详情:

近日,深圳市某工业公司主动到深圳市地税部门一次性补缴了从2007年到2012年6年期间少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123万余元。

原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深圳市某置业公司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同属一家地方国资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相互之间存在资产、账务处理上的关联关系。税务人员采取外围调查方式,发现了其关联方深圳某工业公司存在按年对母公司注入的资本金计提利息并在税前列支的问题,账上记载计提利息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这笔利息虽仍在公司账上,未实际支付给母公司,但可能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税务人员掌握了这一信息后,立即对该工业公司开展税务约谈,宣讲企业所得税中成本列支和费用扣除的相关税收政策,辅导企业财务人员对公司自开业以来的计提利息事项进行重新核算,发现该企业在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后2007年至2012年仍少缴企业所得税83.98万元。该工业公司了解到相关税收政策之后,及时到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并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滞纳金39.05万元,合计补缴123万余元。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该工业公司对其母公司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按照债权来计提利息并在税前列支的行为,既违反了会计规定,也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利息费用的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应完善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以降低涉税违法风险和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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