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财税〔2014〕75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规定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75号文和106号文都提到两种加速折旧方法,一种是双倍余额递减法,一种是年数总和法。 解释概念非常麻烦,咱们直接上案例。 比如:某企业2019年12月购入机器设备一套,价值1200万元,该企业属于66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范围,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器机械的折旧年限为10年,一般采用直线法折旧,在不考虑残值的情况下,该设备2020年1月开始,每月允许在税前扣除折旧额10万元,每年120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 = 2/折旧年限=2/10=0.2 2020年计提折旧 1200 * 0.2= 240,2020年末净值1200-240=960 2021年计提折旧 960 * 0.2 = 192,2021年末净值 960-192=768 2022年计提折旧 768 * 0.2= 153.6,2022年末净值 768-153.6 = 614.4 2023年计提折旧 614.4* 0.2 = 122.88,2023年末净值 614.4-122.88=491.52 2024年计提折旧491.52*0.2=98.304, 2024年末净值393.316 2025年计提折旧393.316*0.2=78.6632,2025年末净值314.5728 2016年计提折旧314.5728*0.2=62.91456,2026年末净值251.65824 2027年计提折旧251.65824*0.2=50.331648,2027年末净值201.326592 在折旧年限的最后两年,将净值平均摊销201.326592/2=100.6633
说明:案例没有预估净残值,在预估净残值的情况下,前8年的折旧额不变,最后两年的总额为倒数第三年的净值减去净残值。
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1+2+3+4+5+6+7+8+9+10=55 第一年折旧:1200*(10/55)= 218.18 第二年折旧:1200*(9/55)=196.36 第三年折旧:1200*(8/55)=174.54 …… 第九年折旧:1200*(2/55)=43.64 第十年折旧:1200*(1/55)=21.82
说明:如果在年数总和法中考虑净残值,那从第一年就需要将基数调整为原值减去净残值。 说一千道一万,加速折旧体现的只是时间性差异,最终总的税前扣除金额是一致的,企业需要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选择适用,如果在亏损期就使用加速折旧那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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