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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的财税处理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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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9 17: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企业用全资子公司A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6亿元,作价9亿元)以及1亿元现金,收购乙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5亿元,作价10亿元)。双方未执行新会计准则,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请计算双方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及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由于支付了部分现金对价,只能作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本案股权支付比例为9÷10=90%。

一、股权转让方乙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9
银行存款 1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5
投资收益 5

2、税务处理

确认转让B公司时非股权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5)×(1÷10)=0.5(亿元)。

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5×90%=4.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二、股权收购方甲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6
投资收益 3
银行存款 1

2、税务处理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获得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因此不确认转让A公司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确认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被转让方已经确认的所得=5+0.5=5.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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