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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单位想开具通用电子发票,但是没有这个票种,是否也要和正常发票一样需要先核定票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我省推广使用的电子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
第二条规定:“已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为其增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纳税人可登陆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在线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信息,操作成功后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等网上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三条规定:“已核定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为其增加通用电子发票票种,纳税人可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开具通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规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请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可直接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通用电子发票。纳税人不可同时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用电子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不管纳税人选择哪种电子发票,税务机关都已为其核定了电子发票票种,无需单独申请。
2.政府出让给我们单位一块土地,当时我们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的。现在我们在土地上建造自用房产,土地出让金需要计入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工资薪金在申报的时候按照发放时间来确认所属期,那么给员工缴纳的公积金是看支付时间确认所属期吗?比如7月缴纳的公积金在8月征期申报时扣除?对扣除金额有要求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和发放的工资可在同属期工薪所得中按照规定的标准内扣除。
4.我们单位是江干区的,给非居民员工安排假期。该员工在国外享受公休期间,取得我们单位发的工资薪金,需要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5. A单位委托B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B单位代收代缴了消费税, A单位需要取得什么凭证抵扣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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