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4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355|回复: 0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2: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4_263258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621号
文件名: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年11月1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