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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中的进出口贸易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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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23: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全球各地,海关法律法规都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复杂的挑战。然而,如果企业能够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便能降低经营风险、控制运营成本、改善盈利水平,并在市场上获得更多认可。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海关的实务操作及法规适用都不尽相同,这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确定性。这些挑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但为此需要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战略性的筹划。

本专题介绍了中国的进出口和海关管理的复杂性,及海关管理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并概述由毕马威中国的海关和贸易事务队伍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进出口贸易环境

在全球各地,海关法律法规都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复杂的挑战。然而,如果企业能够理解并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便能降低经营风险、控制运营成本、改善盈利水平,并在市场上获得更多认可。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海关的实务操作及法规适用都不尽相同,这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确定性。这些挑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但为此需要投入时间和资源,进行战略性的筹划。

本专题介绍了企业在中国进出口和海关管理过程中可能碰到的某些复杂问题。首先,我们介绍了海关法规、监管环境和海关机构设置,以便企业对此建立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进一步选择制定战略性筹划方案,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中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下属的正部级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并对所有进出境货物实施监管。(附:中国海关总署的组织结构图

2017年7月1日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设立以下“两个中心”:

风险防控中心

在上海、黄埔和青岛设立三个覆盖全国的集中风险防控中心,分别针对空运货物、陆运货物和水运货物(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全部商品开展安全准入风险防控。

税收征管中心

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设立三个覆盖全国的集中税收征管中心,按照商品和行业分工统一对全国所有口岸进口的商品针对涉税申报要素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和处置。重点监控涉及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税收风险。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了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2018年4月20日起,原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正式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在中国,跨境贸易主要包括一般贸易模式和加工贸易模式。一般贸易是常规进口渠道,在进口时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运作模式,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可以在保税状态下(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口。

一般贸易海关监管模式

一般贸易进口需要支付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款。准确的税款金额取决于正确申报进口价格、税则归类以及原产国。

中国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目前,中国海关的税收总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进口税

税率

关税

由产品种类决定

增值税

13%或9%(农产品等)

消费税

1%-56%,由商品种类决定

船舶吨税

人民币1.5-31.8元/净吨

由于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关税总水平从2000年的15.6%下降为2010年的9.8%。经过2018年的三次降税,中国关税总水平进一步下降至7.5%。

中国海关遵循《WTO海关估价协定》(也称《WTO实施关贸总协定(GATT)第七条的协定》)的估价原则。

在海关估价方面,中国目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即2013年12月25日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以下简称“213号令”)。根据213号令,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包括买方向卖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全部货款。

除了以上法规,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即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以下简称“211号令”)。根据211号令,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加工贸易的不同业务模式、保税货物的状态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

海关估价对于海关和进口商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关于这方面的更多细节请见“企业常见的海关和贸易管理难题”一节。

根据税则归类选择正确的HS编码十分重要,因为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消费税和进口许可证要求都是根据该商品HS编码确定的。在中国,HS编码一般包含8-10位数字。

这些编码的前6位数和其他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国所使用的编码一致,但各个成员国对前6位的解释以及适用的后2-4位编码有所不同。如果未经分析复核,这些潜在的差异可能会引起争议或合规性问题。

为了对进口到中国的商品进行准确的税则归类,进口商可向中国海关申请归类预裁定,以确定准确的HS编码。该申请应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HS编码也与出口退税有关,因为产品的税则归类决定了其出口退税率,而不同HS编码可能会导致增值税出口退税额产生大额差异。

正确识别产品的原产地对于中国的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说很重要,因为这会影响货物在中国或在目的地国家的适用关税税率。

中国与一些国家(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以降低中国产品的关税税率。自由贸易协定也为中国从其他特定自由贸易协定成员国家进口的商品提供互惠的待遇。中国公司可以享受的自由贸易协定请见“战略筹划、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率”部分。

一个产品的原产地不仅对产品是否可以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产生影响,也会决定其是否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或者是否可能涉及反倾销税。最惠国待遇和反倾销税需根据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企业必须了解原产地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做好预先准备(例如申请预裁定),以避免额外关税风险。

目前WTO成员国之间还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制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一般将原产国定义为“最终实质性改变”的发生地,达到这一标准通常需要满足最小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VC)或是在原料或半成品变为制成品时发生税则归类的变化(如HS编码的前4位数发生改变)。

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

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来实现可观的成本节省。然而,每项加工贸易的申请都需要通过中国海关的全面评估。为了获得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生产企业需要符合原材料进口、加工类型以及仓储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要求。

中国的生产企业一般可采用两种加工贸易模式:

在进料加工模式中,中国生产企业向国外供应商购买原材料时,可以暂免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并在完成生产后出口产成品。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从国外供应商转移到中国的生产企业。

来料加工模式是另一种暂免进口原材料关税和增值税的方法。在这种模式下,海外供应商免费向中国生产企业提供加工用原材料。

来料加工企业在加工完成后出口产成品。与进料加工不同,来料加工中不涉及原材料所有权的转移,加工企业只向海外公司收取加工费。

某些特定的产品受到中国政府的监管,包括药品、固体废物、密码技术产品、黄金及其制品、含有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以及包含特定国产技术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需要获得特殊许可证件方可在中国进出口。

这些许可证件一般由商务部等部门颁发,而相关政策则主要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进出口企业需如实履行进出口申报,提交必要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备海关审核。缺少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受限产品将无法通关。

部分许可证件在相关产品以保税状态进境时无需提交,但当这些产品销往国内时,仍需向海关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进出口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结汇和付汇。总的来说,进口货物的企业依据其实际从境外采购货物的价值对外付汇,而出口货物的企业依据其向境外销售货物的价值进行收汇结汇。进出口货物价值和收付汇不一致会带来各种风险,包括外汇和海关稽查,企业在外管局和海关的信用等级降级、无法获得出口退税等。

鉴于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的外汇管制已经逐步放宽,进出口企业不再被要求根据其进出口报关单的金额逐笔收付汇。然而,在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制度下,企业仍然需要保证其进出口货物的价值和货物贸易项下收付汇金额的总量一致。

另外,随着海关与税务及外汇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成熟,企业也需要对自身货物贸易项下和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进行正确归集和合理审阅,降低合规风险。

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履行国际义务,中国政府正在逐步完善出口管制有关的法规。目前,出口管制的对象包括军民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

企业需要根据商务部等部门颁布的出口管制清单,对出口的实物、技术以及提供的服务进行全面审核,以判断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的范围并取得相应的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国家将对其产品的出口管制延伸到了再出口环节,使用这些国家原产材料或零件进行生产的中国企业还应当检查其出口产品是否受到这些国家的延伸管制。

中国海关于2018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5月1日期实施。该管理办法正式从国家行政法规的层面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要求,也为经认证经营者(AEO)和C-TPAT互认奠定了法律基础。

为了与国际公认的最佳管理体系保持一致,中国海关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下受到其他政府部门区别化管理。

鉴于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涉及所有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企业,因此管理层需要全面理解并审慎考虑海关信用等级对企业带来的即时影响(如进出口资质、通关速度)。同时,在海关认证体系下,企业需对自身情况进行评估以争取提高信用等级从而享受AEO企业的便利政策。

中国海关于2016年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稽查制度进行了更新,建立了企业自律管理体系并明确了企业自主披露的操作方法。

上述法规明确了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可以减免滞纳金。另外,海关于2019年10月发布公 告,明确了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的情形。

企业应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全面的内部审核机制,及时识别出不合规事项或风险点并进行整改。另外,鼓励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识别出的违规事项,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海关缉私部门由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不仅负责侦查走私犯罪,也负责走私、违规以及其他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也就是说,海关缉私部门并非仅仅参与涉及违法犯罪的走私案件,同时也是进出口企业涉嫌违规的案件(例如价格、归类等项目申报不实)的海关主管部门。

企业应高度关注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性,杜绝一切违反中国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构成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情形。

设备等货物的安全和质量是检验检疫的重点。

企业须根据自身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关注海关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及程序性要求,在货物进出口前预留充足的时间获取检验检疫通关单证,以确保货物能够高效地顺利通关。

进出口税种海关估价税则归类原产地与原产地规则进料加工模式来料加工模式

战略筹划,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

中国复杂的海关环境和进出口制度同时也为企业带来许多机遇,企业可以充分合理地利用中国的各项政策,降低进出口成本。这些方法包括实施加工贸易制度、充分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使用自由贸易协定等。

随着国内市场的日益繁荣,加工贸易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方向。除了前文所述的传统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模式,如下创新的业务形态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优化的可能性。

出境加工和委内加工

出境加工是2012年珲春海关开始的试点项目。在出境加工下,由中国境内企业将原材料提供给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开展加工或装配后,再将制成品复运进境。在出境加工贸易中,海关仅对境外增值部分征税。

2014年起,委内加工业务试点又相继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委内加工,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非保税货物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的业务模式。类似于出境加工业务,在委内加工业务下,海关也仅对加工增值费用部分进行征税。

出境加工业务的开展,使中国境内企业能合理利用境外资源,可解决部分企业生产力不足造成的困境。同时,在出境加工贸易中,制成品进口时,海关仅对境外增值部分征收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

委内加工业务的开展,使区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产能,逐步开拓国内市场。海关以加工增值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企业税收成本降低,大大增强了区内企业竞争力。

这两项创新业务开启了加工贸易的新时代,为区内外加工贸易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海关总署于2016年11月以正式公告的形式对出境加工及委内加工业务的定义、开展地、业务形式、监管方式等进行规范,对区内外的企业都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作为传统加工贸易模式的补充,中国建立了各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为境内外企业在中国的加工生产、仓储物流带来了多种可能性。

目前中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含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LC)、保税物流园区(BLP)、保税港区(BP)、保税仓库(BW)、出口加工区(EPZ)、出口监管仓库(ESW)、保税区(FTZ)以及综合保税区(CBZ)。除出口监管仓库以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的一般特征是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以免征关税与进口环节税的方式进入这些特殊监管区域。然而,由于每种特殊区域都有其不同特性,因此从事不同的业务时其优势与限制也不同。

海关特殊监管区类型

限制

保税物流中心(BLC)

不可从事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园区(BLP)

不可从事保税加工

保税港区(BP)

无限制

保税仓库(BW)

不可以从事保税加工

出口加工区(EPZ)

一般不适用于物流/仓储活动

出口监管仓库(ESW)

不可以从事保税加工

保税区(FTZ)

货物必须实际离境才能申报出口退税

综合保税区(CBZ)

无限制

海关鼓励在某些特殊区域内开展高附加值的商业活动。为此,海关建设了特别监管中心和电脑联网系统,例如高科技研发中心、货物检测和维修中心、物流中心以及区域运营结算中心等以支持生产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

2012年起,国务院确定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在进行整合优化,将逐步转型为综合保税区。在整合优化的工作中,不仅陆续推出了更多便于传统保税加工贸易和保税物流企业运作的政策,也给从事跨境租赁、跨境电子商务、维修、再制造和测试等领域行业的公司带来了突破性发展的机会。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品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21项举措,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考虑到21项举措涉及各个政府部门,期待不久之后将出台有关各项举措实施的具体指引。

对于目前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有或有计划设立生产,贸易和研发的企业,建议关注最新政策,并从行业准入、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外汇、市场营销、供应链和物流管理方面评估最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以确保企业在合规的基础上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益处。

案例

客户 一家飞机发动机维修服务供货商

专案内容 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咨询

提供服务 一家区外的飞机发动机维修服务供货商希望搬迁至海关综合保税区内,利用综保区的税收优惠和通关模式,给公司本身以及客户带来便利优势。为此,该企业聘请毕马威为其提供前期筹划、搬迁过程中海关并行运作,以及搬迁后运行和合规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全面“营改增”铺开的背景下,大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囿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缺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为此,中国政府对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并开展了试点工作,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出口退税凭证。

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入区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该政策将便利区内企业内销和采购国产料件、支持企业向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向转变,享受营改增改革带来的红利。

为了支持融资租赁和特殊区域内保税修理等新形态商业模式,中国政府引入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概念,并于2013年在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截至本刊撰写之日,我国共有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位于上海、广东、福建、天津、浙江、河南、辽宁、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 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转型为既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包扩海关视为境内的其他功能区域(例如金融区、高科技创新区等)。在这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准入限制由国务院发布的总体方案和负面清单进行管理。

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价格必须是买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这方面有一些常见的需调整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例如特许权使用费;此外也有正常的扣除项目,可以从最终的完税价格中剔除,这样可能降低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税负。

非应税的成本费用主要是针对进口后发生的各项费用,例如买方支付的有关培训、安装、维护等服务相关的费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海关要求企业在贸易安排中分列这些费用,并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资料,否则不可以从完税价格中进行扣除。

对于融资租赁进口货物的利息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扣除。

另外,根据现行海关估价法规的规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区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运费和相关费用已单独列示并包含在内销价格中的,可以从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剔除。

对于上述这些允许在完税价格中剔除的项目,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审视目前的成本结构和合同安排,探讨是否适用以上法规以降低企业关税税负。

全球的区域性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正在快速发展,而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为全球贸易经济体中的国家提供优惠税率。企业需要面对的问题是,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优惠税率所带来的收益是否超过为符合原产地规定、合规要求所需要的内部管理成本。

中国政府将自由贸易协定视为一个进一步对外开放并加速国内改革的新平台,也是一个融入国际经济并加强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经济合作的有效途径,尤其能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补充。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签订了下列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

区域自由贸易协定

成员国

亚太贸易协定.(APTA)

中国,孟加拉共和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ACFTA)

中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此外,中国还与下列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澳大利亚;韩国;瑞士;冰岛;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巴基斯坦;香港;哥斯达黎加;秘鲁;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毛里求斯;澳门;台湾

我们建议企业密切关注自由贸易协定的发展和政策。企业可以审阅进出口货物清单和相关合同,以熟悉目前企业的贸易状态。除此以外,企业应培训相关的关务人员或组建一个内部团队研读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分析如何从中受益。

总体来说,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关税优惠需要符合下列两项规则:

1. 优惠原产地规则

2. 直接运输规则

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作为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证明,必须提交给海关以享受协定税率。在中国,优惠原产地证书主要由海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部门颁发。另外,中国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中国-澳大利亚和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允许采用原产地声明模式,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原产地预裁定申请,实现原产地自主声明。另外,中国-瑞士和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接受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

对已经开始享受协定税率的企业,通过进一步的审核可以发现在操作中需要完善的合规性问题。不同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不尽相同。例如,部分协定对于微小含量、中性成分、可互换材料、累积规则等有所规定,而其他的则没有规定。企业应当对其使用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充分研究和理解,并关注相应原产地规则的更新,确保其合规地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案例

客户 一家美国大型的化工行业企业

专案内容 提高自由贸易协定应用合规性的咨询

提供服务 客户在全球范围应用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中国-东盟、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韩国、中国-新加坡、亚太贸易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共6个与中国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客户希望提高其自由贸易协定管理的合规性。毕马威建议客户上线系统解决方案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管理。毕马威根据自由贸易协定以及系统实施方面的相关经验,向客户提供了自由贸易协定合规要求及海关流程方面的支持,帮助客户解决项目设计和实施阶段的各种具体问题。

海关税则归类的原则,是根据商品在进出口时间点上的物理形态决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和各项监管条件。如果可以改变商品在进口时的状态,将有可能改变商品的税则归类,从而降低相应的关税税负。例如,将部分加工工序转移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而改变商品进境时的形态,有可能使商品适用不同的税则归类,从而享受更加优惠的关税税率。但是,这种归类筹划存在着一些限制,因此在具体运用时需要关注行业和海关的具体规定。

另外,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每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调整,制定《关税调整方案》,而每年《关税调整方案》中的各项修订来源于国家各部委以及行业协会根据贸易情况和产业发展的需要,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送并经审议采纳的税则修订议案。其中,海关的税政调研是企业提出税则修订议案的最重要途径和最有效的方式。企业对进出口政策有合理诉求的,可以作为税政调研的建议向海关提出。通过税政调研可以调整的税则内容包括新增税号、删减税号、降低或提高暂定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税号覆盖商品范围等。

近年来,庞大的市场需求为我国跨境电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根据2016年4月实施的跨境电商新政,符合海关规定的跨境电商模式下申报的商品可以享受免征关税、按照70%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政策。由此,对比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的相关税负成本,跨境电商下的进口商品具有一定优势。另外,根据企业物流成本和客户体验度的需求不同,可以采用海外直邮和保税集货两种不同模式,分别选择将商品存放在境外和境内保税区,有更多灵活性。

然而,需要提示企业注意的是,上述跨境电商政策的适用仍存在一些政策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分为消费者个人交易限额及商品准入清单管理两方面:

消费者个人交易限额

根据最新发布的法规,2019年起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口的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商品准入清单管理

针对B2C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类型,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专门制定了相应的准入商品清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前跨境电商清单共包括1,321个8位税号商品,其中包括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

企业常见的海关和贸易管理难题

中国的法律法规环境相对复杂,给企业的关务管理及合规管控带来了挑战。根据我们的经验,企业的海关管理难题主要存在于海关估价、税则归类、加工贸易和申报准确性四方面。

一直以来,海关估价就是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面临的一个难点。鉴于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海关方面也相应设置了专门与企业沟通和处理海关估价问题的机构。近年来,随着海关对关联企业交易审核力度的加强,关联企业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等非贸支付是否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已经成为审核的重点。

关联企业交易的估价

目前,大多数跨国企业均存在向中国境内的集团内独资公司、合资公司或独家经销商销售货物或者原材料的商业安排,这些商业安排属于海关估价法规定义的存在特殊关联关系的交易,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海关估价的工作重点。在实际操作中,海关主要会核查关联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即:成交价格是合理的且没有受到关联关系的影响)。

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安排之间的互相影响

201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发布了《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指南》,并于2018年6月发布了更新版。该指南的发布体现了税务和海关部门对于跨国企业转让定价方面的合作持续加强。该指南汇总了现行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制度的方法,并对关联交易的海关估价中如何使用转让定价信息提供了指引。

从相似性角度来看,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都是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一般商业条件下非关联方谈判达成的价格保持一致。海关主要关注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受到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影响,而税务部门主要是寻求公允合理原则以确保不同企业的合理利润。例如,WTO的倒扣价格估价方法与经合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再销售价格法相似,而WTO的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与OECD的成本加成法相似。

考虑到上述的相似性,该指南提倡海关参考转让定价的文件来审核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从而节省跨国企业准备提交给海关材料的时间和成本。然而,对海关而言参考转让定价文件的主要挑战在于海关关注的是单个产品的毛利水平,而税务部门则是关注企业的整体盈利情况。另外,海关和税务部门在关注时间跨度及其他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特别是跨国关联交易较多的公司应持续关注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之间的相互影响,以满足海关和税务两方面的合规及风险管控要求。

基于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指南》,中国海关会使用转让定价的相关文档(特别是为转让定价合规目的准备的同期资料)作为海关估价的参考来解决存在争议的海关估价问题。因此,虽然跨国企业准备转让定价相关文档的目的是从税务角度出发的,但企业在准备上述文档的过程中同样需要认真考虑海关方面的合规要求,以确保准备的转让定价文档在海关估价和转让定价两方面都符合中国相关法规的合规要求。

海关估价方法

在进口货物无成交价格(例如:非销售情况),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例如:有条件的销售)的情况下,海关将依次以另外5种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以下表格总结了与WTO一致的中国海关估价顺序:

方法

需关注的方面

成交价格

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第8条进行,一般为发票价格,可作适当的调整。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估价方法要求采用“相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相同商业水平”、“数量水平基本一致”和“大约同时”(注),至多存在“表面微小差异”的货物。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要求采用“相同国家或地区生产”、“相同商业水平”、“数量水平基本一致”和“大约同时”(注),且是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与OECD的再销售价格法类似,可与方法5互换。要求销售价格符合“同时或大约同时”(注)、“按货物进口时状态销售”、“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无特殊关系”、“总量最大”的要求。扣除项包括通常利润、费用、佣金、境内运费和保险费、进口环节税款。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与OECD的成本加成法类似,可与方法4互换。以生产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外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为基础。

合理方法

根据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

注:大约同时指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

在评估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时,海关会参考数据库中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信息,并有权对企业的申报价格提出质疑。针对海关的质疑,企业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成交价格未受关联关系影响。因此,收集相关的证据对进口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争议

当海关就关联交易的价格提出质疑时,进口企业有义务向海关递交书面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发票价格或合同价格符合海关估价原则。在最终解决争议之前,海关有权暂时扣留进口货物,或要求进口人支付保证金后放行进口货物。如进口企业无法提供解释,或者海关认为企业提供的解释不够充分,海关将会根据上述其他合理的估价方法重新核定一个进口价格,此核定的进口价格将带来更高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非贸项目付汇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对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等非贸支付的审核。

根据中国海关估价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权利人的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条件一);

2.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条件二)。

如果存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买方有义务向中国海关证明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一或条件二,否则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税。实践中,存在关联关系的买方可能难以向海关证明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二。因此,为了说服海关同意特许权使用费不应缴税,买方重点需证明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一。

案例

客户 一家行业内领先的汽车轮胎制造商

专案内容 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

提供服务 海关认为企业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原材料、模具及设备)有关,进而要求企业就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补缴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相关税款合计约人民币2,200万。毕马威就特许权使用费的性质、支付安排及企业进口货物的性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同时,通过对海关的法规、WTO的估价规定以及一些案例判定进行的深入的研究,毕马威协助企业向海关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最终,海关接受了我们提出的进口原材料及设备与特许权使用费无关的观点,仅对与进口模具有关的特许权费补征了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目前,中国海关并没有针对企业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应该征税的规定。服务费的支付通常出于各种商业目的,在判断服务费是否应税时,通常需要审阅相关的服务合同、判定服务的实质来审核服务费是否与进口货物的生产、研发以及销售有关。如果服务费被认定为与进口货物有关,则需把服务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认定为无关,则服务费不需要征税。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注意的可能应税的服务费类别有产品设计费、物流费用等,这些服务费与进口货物很可能存在关联,往往可能应税。

作为企业进口申报的必要信息之一,运保费也是一项应向海关正确申报以确保完税价格完整性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安排(如EXW、FOB等不同成交条款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中很可能没有列明针对进口货物的运保费用。由于运保费低报会引发少缴关税,进而导致严重的合规风险,包括引入缉私部门审核以及之后企业面临的处罚。因此,企业应当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尤其注意运保费的计算和申报。

无商业价值商品的估价与海关风险管理

跨国企业面对的另一常见问题为无商业价值商品的估价问题。通常,这些无商业价值商品是免费提供的,因此无法通过成交价格方法确定完税价格。这种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成交价格,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其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并证明该方法符合海关估价原则。如果无法提供或证明,海关可能根据市场的平均价格来确定这些商品的价格,并计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实际操作中,该类进口货物中比较常见的包括属于保修期内的进口维修部件或测试用产品。

海关申报中的三项确认

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发布的第20号公告,在中国从事货物进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在每票申报进口的货物所对应的报关单上申报三个新增栏目,分别为“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通过上述三项申报信息,海关能够高效地对进口货物估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选择实施海关稽查的对象。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上述三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因为申报错误可能会被视作违规申报,引发处罚。

在中国,所有商品根据其类别、特性和功能被分为HS海关编码中的22类,98章。海关编码的前6位包括章节、目和子目,由世界海关组织制订。中国根据前6位编码增加了7至8位的本国子目,又根据海关监管和相关政策增加了9至10位编码。

由于税则归类可能会影响进口货物适用的关税税率、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监管证件要求以及经多国加工货物的原产地确认,企业可能会受到来自海关、税务及其他政府部门关于进出口货物税则归类的质疑。

税则归类的差错不仅可带来额外税负,也可能被作为申报不实而带来巨额的处罚,引发企业的信用级别下降。进出口企业应当特别关注税则归类相关的风险。

案例

客户 一家业内知名的高端消费品生产商

专案内容 归类策划

提供服务 海关认为客户申报的商品归类不正确,客户申报的商品归类适用10%的关税税率,而海关认定的商品归类对应的税率为20%,由此导致高达上百万美元的进口税收差异。在分析产品特性和加工工艺的基础上,毕马威认为按照协调制度公约制定的归类规则,原申报的商品归类更准确。在毕马威的专业分析及协助下,海关认可了毕马威的分析并撤销了补税的要求。

加工贸易不仅给许多企业,而且给海关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海关对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管理的最基本原则为:所有的进口料件在加工成成品后都必须出口,否则将被计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然而实际上,企业很难证明进口料件在特定期间是否被完全用于出口成品的生产。

海关通常通过比较实际库存和海关理论剩余的盈亏来量化加工贸易企业潜在的海关风险。如果存在保税料件短少(即实际库存少于海关理论剩余),海关通常会补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而对于保税料件盈余(即实际库存超过海关理论剩余),海关的处理方式则不太确定。过去,海关大多允许企业将剩余料件转入下一期手册,以此避免缴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然而,如今大型跨国企业为保税料件的盈余被处以罚款和降级已不罕见。因此,企业应当尽力避免保税料件的短少和盈余,当短少和盈余发生时,企业应当有足够的记录查找原因,向海关作出清晰的解释。

物料单耗

海关关注的导致料件盈亏的最主要原因是单耗。企业与海关都是通过单耗来掌握用于出口成品生产的进口料件数量。然而,海关使用的单耗与企业内部实际使用的单耗并不一定相同。

根据海关法律法规,正确申报实际的单耗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企业很难界定何为“实际单耗”并确保其正确申报。实际上,许多企业使用的工程设计单耗或标准单耗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单耗存在差异。即使企业可以在备案时做到向海关申报准确的单耗,在工程或设计变更时,企业也需要及时向海关更新单耗。另外,企业还应确保将内部使用的料号和计量单位正确转换成海关使用的项号和计量单位。

作为海关物料单耗管理的重要改革,海关总署在2015年正式开展了工单式核销管理模式。该模式可以避免由实际单耗和海关备案单耗差异导致的保税材料库存差异,从而提高加工贸易企业操作的合规性并减少相关合规成本。然而,该模式对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生产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工贸易企业应评估该模式的具体内容和影响,并关注该模式在所在关区的落实情况。

内部控制

加工贸易管理的另一重要问题在于仓库的内部控制及存货的管理。没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企业将难以完成比较实际库存和海关理论剩余的盈亏。而且,薄弱的内部管理将直接导致难以解释的保税料件盘盈和盘亏,从而导致企业缴纳额外的关税、进口环节税甚至罚款。

海关在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即海关总署第219号令)中强调了良好的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在新办法下,海关进一步明确了加工贸易企业应将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分开存放和记录。对确实无法实现货物分开存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海关需审核企业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系统实现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实际操作中,海关会如何对不同行业或者使用不同ERP系统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然而,清楚的是,无法在物理上分开存放保税和非保税物料的企业需要仔细研究如何利用关务管理软件,以通过系统实现保税和非保税物料/原材料的分开管理。否则,它们将会面临极大的海关风险。

案例

客户 一家欧洲知名电子产品制造商

专案内容 保税物料的内部控制

提供服务 客户由于内部管理流程失控,海关初步核销平衡表结果显示盘亏美元4,000多万、盘盈美元90多亿,被海关立案调查并移交缉私部门。客户希望毕马威协助查明事实,收集整理数据并梳理流程,寻找保税物料发生巨大盘亏、盘盈的原因及证据,并分析计算实际盘亏、盘盈金额。经过毕马威对上万份报关单、数十万条企业ERP数据的梳理和分析,修正了数千条数据错误,并通过与海关的沟通和交涉,用工单级别数据重新申报了全部核销数据,大幅降低了盘亏和盘盈,为企业获得了最优的稽查结论。

中国海关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对存在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海关将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予以行政处罚。

自2017年7月1日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后,进出口货物申报流程将由原先的放行前海关审核申报信息和各单证的一致性,变更为大多数企业自主申报放行加少数企业由海关通过系统筛选进行复核后放行的模式。

新的申报模式下,大多数货物将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内容进行自动系统审单后放行,货物放行后由税管中心抽查其中部分报关单进行事后批量审核。同时,海关将全面加强货物放行后的审核和稽查,对于完税价格、税则归类、原产地等申报要素进行事后核查,这就对企业进出口申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全球贸易格局也在不断变化,世界各地的海关对于企业的申报数据正在采用越来越自动化的方案分析和发现申报中存在的合规问题。健全的报告、强大的分析能力以及积极的合规管理已经成为企业营运的必备要素。

为符合海关的审核和稽查的管理要求、提高进出口申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越来越多业务复杂的进出口企业开始选择使用系统解决方案和数据分析工具,推动贸易与关务工作的有效合规,提升营运效率,成为确保贸易与关务职能成功运作的关键要素。

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运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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