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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轻微违法举报投诉的处理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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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9-18 17: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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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喀什税务
标题:
喀什地区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轻微违法举报投诉的处理处罚结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zg1NDM5NQ==&mid=2247493447&idx=1&sn=f455d1b4bfd88e9c228d53a64c7f391e&chksm=e9ab0313dedc8a05a88750daa81fd4d925039714c5a112b8df05531e32790c0545e05d6102f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7
二维码:
-
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力度,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轻微违法举报案例予以公开。社会公众如遇类似情况,可拨打主管税务机关轻微违法举报热线反映相关情况。
案例1
吐先生于2020年9月2日在某某加油站消费420元,向商家索要发票时,商家拒绝为其开具发票,遂于当日来电举报该违法行为。经X县(市)税务局调查核实后,做出如下处理结果:吐先生消费情况属实,被举报人行为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宣传辅导,被举报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9月3日为吐先生补开了发票。鉴于被举报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税务机关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处40元罚款,并扣减其纳税信用评分。
案例2
刘女士于2020年7月16日在某某餐厅就餐,消费413元,由于当时收银台较为忙碌,被举报人提出留存举报人邮箱,并在3-5天内为其开具发票。然而到9月7日,刘女士仍未收到发票,遂来电举报该违法行为。经X县(市)税务局调查核实后,做出如下处理结果: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被举报人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经税务机关宣传辅导,被举报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于9月7日为刘先生补开了发票,鉴于被举报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税务机关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处40元罚款,并扣减其纳税信用评分。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发生经营活动时,收款方应当积极主动向付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付款方有义务提醒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遵守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评定规则对纳税人一定周期内评定的等级。同时,税务机关还会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服务措施,实现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喀什地区税务系统“全方位纳税服务热线”电话号码表
(请点击放大图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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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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