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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评估:发现企业错用商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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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17: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在开展出口企业纳税评估时,发现广州B塑料电子有限公司错误使用出口商品代码,将原本适用13%退税率的出口商品按照17%退税率申报退税,造成多计应退税额情况。评估人员依法调减该公司应退税额,企业最终补缴增值税160.6万多元。

新增出口商品现疑点

不久前,番禺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应用风险管理软件对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广州市B塑料电子公司2013年和2014年新增一项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17%),并且该商品出口销售额变动异常。评估人员发现,2013年以前企业并无该商品出口业务,而2013年企业该项商品出口销售额为1779.4万多元,在企业当年全部出口销售额中占比21.94%;2014年该商品出口销售额为1120.2万多元,占企业出口销售额的比例为21.3%。

评估人员认为,从数据来看,该企业可能存在出口非自产产品、出口产品与生产制造能力不符等情况。由于其新增产品出口额度较大,疑点明显,评估人员遂将该出口企业列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随后,评估人员对该企业账册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2013年新增出口商品为手机塑料保护外壳,主要对手机起保护和装饰作用。该商品办理出口业务时使用的商品代码是85177030,而根据《海关税则》规定,该代码应属于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类别,具体包括按键、主板、触摸屏等。评估人员认为,手机零件是手机中不可拆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手机保护外壳不符合此定义,因此该企业出口商品不应该适用85177030(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这个商品代码,该企业申报退税时存在使用商品代码不当问题。

但企业人员认为,其自身具备生产手持式无线电话机用零件的能力,而且手机保护外壳属于手机配件范畴,并且商品代码的使用已经由出口地海关核定,企业不存在误用商品代码申报退税,以及退税率适用不当的情况。

对同类企业调查有收获

为此,番禺区国税局评估人员及时向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经过研讨,评估人员决定采用行业可比企业经营分析的方法,对B企业商品代码使用的准确性进行核验。

根据税源管理分局反馈信息,评估人员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选取了辖区内同样生产手机保护外壳的A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发现, A企业生产的手机保护壳与B企业是同类产品,所用原材料基本相同,生产流程也基本一致,两家企业产品仅设计装饰图案略有差异,而A企业并没有采用B企业使用的商品代码85177030报关出口,而是使用了商品代码39269090报关,其对应的退税率是13%。

调查结果显示,被评估企业和行业同类企业生产同样的产品,但却用不同的商品代码报关出口,并因此造成了使用不同的出口退税率申报退税的结果。

海关协查确认代码问题

为进一步核实被评估企业报关时所使用的商品代码是否正确,番禺区国税局与企业产品出口地海关部门进行了联系,调查工作得到了海关部门的支持。针对B 电子公司报关出口的手机保护外壳,出口地海关出具了《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确认该产品性质为塑料制手机保护壳,属于“其他塑料制品”,建议企业使用商品代码39269090报关。

据此,评估人员认定该企业报关时所使用的商品代码有误,其应使用39269090(其他塑料制品)的商品代码报关,并按照13%退税率申报退税,而不应使用之前报关时的商品代码按照17%退税率申报退税。面对税务机关提供的翔实证据,企业最终认可了评估人员的意见,同意按39269090的商品代码调整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番禺区国税局税务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调减应退税额、补缴增值税160.6万多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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