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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9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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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1: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2_26305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0〕909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0〕9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0年11月1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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