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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这些印花税知识点,一定要听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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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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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12: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这些印花税知识点,一定要听听!(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8989&idx=8&sn=20642563ef87856588c281e5babe520f&chksm=fb6516e9cc129fffe5eb129d26935be97aa23f258f24b9d0041db006021986817a86cb26554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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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们,今天的《税收点亮生活》我们继续了解借款合同具体如何征收印花税?
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二、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当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来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三、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书面合同。对于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该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照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四、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来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该按照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来计税贴花。

好的,听众朋友,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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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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