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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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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1_262980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3〕83号
文件名: 财税〔2003〕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年04月24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近来,中央电视台等有关单位要求对其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境内单位从境外购买电视节目播映权而进口的电视节目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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