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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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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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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8 01: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双鸭山税务
标题: 【漫画】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宣传漫画系列之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MDQ2OTQwNg==&mid=2247489269&idx=6&sn=2572275daf8f3428f70c073b544faf36&chksm=ead1c684dda64f92e411c043e36d219b6326c2fcee7e5451d8a94a5c6ff0e921be20539268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7
二维码: -




问:今年年初,我刚开办了一家小型超市,在税务局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生产生活都恢复正常了,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征收率降低的政策?
答:是可以的。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中明确规定,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如果您是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是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问:我是一家文化教育服务公司的会计,请问我公司所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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