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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防范中的税务风险争议应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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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7 00: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部分 变化中的税收征管大背景




税收征管的“松”与“紧”

【松】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税务“放、管、服”

【紧】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税务风险监控及预警


















一、深化“放管服”、加强和防范事中事后监管

(一)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将便利延伸到办税前,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税收协定待遇备案制改为备查制

  • 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 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 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厘清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三)实施“信用+风险”动态监控管理

  • 落实信用修复。

    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 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 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 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四)迁址、注销的简便程序

  • 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 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 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 省级税务局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 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 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快速办结。

(五)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

  • 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不再要求以“配比”办法同时缴纳;
  • 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 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增加连续三个月的认定期限条 件、取消实地核查环节;
  • 补办纳税申报,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六)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税收便利政策

  • 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

    例如,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将企业相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迁入地税务机关自动办理接入手续,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 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予承继

  • 制定“首违不罚”清单
  • 推动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
  • 探索运用5G、区块链等技术实现智慧办税

二、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

(一)行政复议

  • 据司法部统计,2018年,国务院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760件中,税务总局的数据为1078件,占比15.95%【2019年数据尚未公布】。
  • 从行政复议案件(不止税务)审结情况看,全国各类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196,716件,以 “维持”结案的99,930件,占比 50.80%;其他案件结案方式为驳回、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 令履行、调解(和解)等。

(二)行政诉讼

  • 2018 年, 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 16425件中,税务总局的数据为822件, 占比5%【2019年数据尚未公布】。
  • 近七成的税务行政诉讼因程序问题未能进入实体争议的审查。
  • 从行政诉讼案件(不止税务)审结情况看,一审判决改变行政行为(具体方式包括: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占比13.52%。
  • 税务机关在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时,倾向于与诉讼相对人寻求和解,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

(三)转让定价

  • 更加关注关联交易规模大、关联交易 类型多的企业;
  • 注重风险提示与企业自行补税工作;
  • 转让定价案件中更多的尝试利润分 割法的运用。




三、征管方式变革: 信息驱动与数据治理

01  风险管理下的千户集团

千户集团风险程度测试指标体系,实现“计算机扫描+人工专业复评”、“重点企业剖析+行业复制推广”、“网络预警+ 跟踪分析”和“发票利用+链条化风险分析”

02  金税三期--海量数据集中与处理

多税种指标监控、税额预警、发票用量与税负变动异常等多项监测,跨行业数据筛查形成纳税人关系云图和风险情报

03  “双随机、一公开”不断深入

重点税源企业: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每年抽查比例 20%左右,5年检查完一轮;
非重点税源企业: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04  大数据 + 稽查选案

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实行计算机选案,稽查内部和外部信息构成基础数据,通过稽查选案信息整合以实现多维科学分析



四、未来变革动向——税收征管变革的总体趋势



第二部分 税收风险管理和应对

一、税务争议

(一)税务争议从何产生

1.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产生争议

  • 税法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 税法不能应对复杂商业社会的经济事项
  • 行政立法和实践立法的广泛存在
  • 行政法律原则和行政机关立场之间的不匹配

2.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客观涉税事实的理解产生争议

  • 税法的适用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
  • 对于法律事实的认知不一
  • 对于法律事实的认知差异包括民事法律关系?

3.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存在税收不合规事项或违法行为,但就行政程序、行政处理和处罚产生争议

  • 程序争议的独立价值和利益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法或法律事实的错误理解
  • 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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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交叉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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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议的表面逻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

  • 纳税主体争议?
  • 交易属性和管辖权争议?
  • 税基确认争议——收入、成本费用
  • 税收优惠和其他争议——优惠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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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争议热点有哪些

(五)税务稽查的行业关注

(六)风险指标和异常关注





(十)什么是主客观统一问题

  • 税务处理和税务处罚的差异?
  • 不同的构成要件区别?
  • 处罚的主观性和单一可诉性——行政法的要求
  • 刑事责任风险的产生和判断——非常重要

(十一)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应对

税收风险管理具体手段

  • 纳税评估:配合税务机关的查账及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税务问题进行自查与核实。
  • 税务检查: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日常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特别纳税调整:应结合税收新形势对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 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重新审视与布局。
  • 税务稽查:沟通案件检查情况,对已查明的问题加强沟通,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税务机关风险管理部门进行纳税人风险等级排序,属于高风险的纳税人,可以直接推送到稽查局的选案部门形成案源,后续进行税务稽查。

二、税务稽查流程

(一)总局对稽查工作的新需求

  • 实施分类处理,重点查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 严格依法履职,加大税务行政处理力 度: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不得怠于取证、消极定性和不当处理
  • 行政刑事衔接,协同打击税收违法犯 罪:建立健全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 加强协调配合 ,强化保障措施:不得有案不立、以刑事处理代替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引导遵从:对经风险识别、判断,未发现明显税收违法线索 或者疑点的,一般。不确定为稽查对象。在实施随机抽查中, 要以风险管理导向下的定向抽查为主,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罚当其责:实施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的手段、情节、金额、 违法次数、主观过错程度、纠错态度。对未采取欺骗、隐瞒 手段,只是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 少缴税款的,追缴税款、滞纳金,不定性为偷税

鼓励自纠:对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对主动、 如实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 缴税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重点查处:重点查处涉嫌虚开、骗税团伙和企业,并采取列入税收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库,重点监控高风险企业及个人,在 办理涉税事项时,自动比对分析,预警提示并严格核查


(二)税务稽查的基本流程

稽查局内部设立的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部门 分工进行相应工作,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三)税务稽查:选案

  • 举报
  • 专项检查和专项稽查
  • 双随机一公开
  • 金三系统预警
  • 公开信息







(七)税务稽查过程中的时限和日期

  • 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的日期是税款和行政处罚追溯期的起算日期。
  • 税务机关能否超过检查通知上标明的检查期限进行检查?
  • 检查和审理期限的延长是否有时间限制?
  • 检查和审理期限的延长是否应有合理理由?

(八)税务稽查工作中纳税人的权利

1、有了解税法的权利

2、有要求保守秘密的权利

3、对违反规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有拒绝检查的权利

4、有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5、有要求及时退还被调取的会计账簿的权利

6、有拒绝违法证据的权利

7、不依法履行有关手续,有依法拒绝接受检查的权利

8、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听证)

9、在纳税和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0、特殊单位有要求提供专用证明的权利

11、对税务机关违法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税务争议的应对与解决


(三)纳税服务投诉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概览

(五)税务行政复议流程

(六)税务行政复议应对

(七)税务行政诉讼流程—处理和处罚

(八)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

(九)如何就税收争议事项与税务机关沟通

(十)妥协还是坚持



立场的判断走向哪里?










如何达到想要的结果?










复议和诉讼也成为一种沟通方式,而非对抗性质。










坚持是为了取得平衡性结果。












四、常见的税收争议案件——虚开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

现行税法体系下对虚开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业务关系;
  • 开票内容及金额与实际业务一致。

小案例:

  • 总公司签署建设合同,由分公司实际提供服务,并开票。是否构成虚开?
  • 境外供应商提供服务,但要求付款至其境内关联方,并由境内关联方向企业开票。是否构成虚开?

(二)虚开行政案件

虚开行政案件的税务后果:


开票方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补缴税款
  • 滞纳金

虚开

受票方

  • 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
  • 进项转出
  • 税前列支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般情节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数额较大或有其他

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

刑法》(2015)

3年以下 或拘役

罚金2万-20 万

3年-10

罚金5万-  50万

10年-无 期

罚金5万-50万 或没收财产

法 (2018)226  号(参照法释〔2002〕30号

虚开税额达5万

虚开税额达50万

虚开税额达250万



五、常见的税收争议案件——偷税

(一)偷税行政案件

法律后果:

1.        补缴税款(如偷税,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2.        缴纳滞纳金(每日0.05%)

3.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罚则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偷逃税和避税的差别

合理避税: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法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缴纳税 款的经济行为。


二者的区别


合理避税方式


  • 概念不同
  • 适用法律不同
  • 适用对象不同
  • 行为方式不同
  • 选择低税负地避税
  • 选择递延纳税避税
  • 通过转让定价避税
  • 利用税收协议的优惠
  • 其他避税方式

(三)偷税行政案件常见争议点

实体方面

  • 主观上是否必须具有偷税 故意?
  • 客观行为是否是偷税行为?
  • 是否超过追诉期限?

情节方面

  • 适用税率争议
  • 适用核定方法确定成本/ 收入?
  • 应否加征滞纳金
  • 罚款的倍数

程序方面

  • 处罚主体是否超越职权?
  • 税务机关是否尽到举证责任?
  • 是否适用一事不二罚
  • 行政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六、案例分享

【案例一】税务优惠资格争议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稽查案件

  • 税务机关对一家外资生产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税务争议的焦点是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涉及补税2亿元及滞纳金
  • 税务机关提出的理由:

    1. 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2.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例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比例

  • 我们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应由科委领衔的高新认定机构开展认定,而并非由税务机关 进行资格认定

    2. 我们在经过与企业各财务部门、研发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法律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详细了解企业研发情况后,深入、完整梳理企业的全部研发费用情况



【案例二】税务争议中对税法理解存在差异



代理汽车企业的税务复议案件

  • 争议焦点:汽车经销商支付的费用是否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被税务稽查,补税几千万税款及滞纳金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 除了从税法原理进行抗辩,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以 及对国际通行商业模式的认可,从企业实际业务角度进行论证其 与经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
  • 准备大量、充分的证据,如交易合同文本、付款凭证、交易磋商往来邮件、行业协会证明文件,以及抗辩意见书
  • 复议成功:税务机关与企业签署调解协议,确认退还企业已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三】有关虚开的争议



检察机关:

认定C公司为走票公司,虚构交易环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        货物没有经过C公司,C公司无出入库单

2.        C公司收取开票费

3.        C公司存在资金回流

4.        C公司注册在西藏,享受财政返还



【案例四】有关偷税的争议案例1



企业为高管购买商业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构成偷税?

  • 北京某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并为其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了与商业保险相关的费用。
  • 争议焦点:企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商业保险的相关费用,是否应被定性为偷税?

    关于税前扣除

  •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偷税

  • 1 未对该企业进行其他稽查立案处理;2 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 为;3 该企业为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不能认为该企业存在偷税的 主观故意。
  • 不认定为偷税——税总函[2016] 274号

【案例五】有关偷税的争议案例2



事实情况:

  • 法定代表人举报公司总经理偷税
  • 企业配合提供了2010-2015年间的账外账明细、对账单和小金库收支明细
  • 企业法代、总经理及公司其他人员做了询问笔录,且公司盖章

税务机关认定公司构成偷税,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加收0.5倍罚款。 公司起诉称:

  • 是总经理职务侵占,而非公司偷税
  • 没有合同、发货单等,无法证明账外账是公司的
  • 稽查局没有查清每一笔资金流向,故无法证明小金库全部用于公司开支
  • 法定代表人不清楚公司的偷税行为

【案例六】不仅仅是税法
关注合资公司的转让定价风险及相关法律风险



【背景】税务机关对JV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中方股东认为A公司与JV之间的定价政策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减少了JV可以分配给中方股东的股息红利。



  二次调整?

  如何从法律及转让定价的角度保护合资方的利益?

  • 定价调整备选方案
  • 利润分配调整方案
  • 因纳税调整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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