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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增值税怎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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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23: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也形式多样,如:销售精装房、购房送车位、购房送家电等等,为了促进销售,开发商也是绞尽脑汁。下面就来同大家讲一讲,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增值税怎么处理?

案例

销售“精装房”增值税如何缴纳?

嘉诚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一楼盘,2018年7月份动工建设,预计2020年5月对外开始对外预售。为了促进销售,公司决定将商品房打造成精装房,精装房包含部份家电及家具,如:厨柜、热水器、油烟机等。

精装房在销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那么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增值税
怎么缴纳?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析
  
根据以上规定,嘉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单独计价,与销售房地产一并按照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将销售精装修房和房中的家具、家电等分别进行开票的,则精装修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9%的税率,房中的家具、家电等按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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