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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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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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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14: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12366】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02154&idx=7&sn=7375e24d8cdfd5099716eccd8dc6eae2&chksm=801738a7b760b1b1dcd8166f24e94d6e5b82bd3d166919e775caa1caefb9994bf85bc1c59d3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5
二维码: -


问: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资源是否需要征收资源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 )第十条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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