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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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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0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6-06/02/content_5079075.htm
发文单位: 法制办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加强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 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发文日期: 2016-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滞后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农田水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农田水利事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必将对农田水利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 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目前,全国农田灌溉有效面积9.68亿亩,这些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灌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农田水利发展形势总体向好。但是,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薄弱环节多、积累矛盾多,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中央提出要大兴农田水利,加快大中型灌区、大中型灌排泵站、小型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条例》在第三章工程建设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几个关键问题:由谁负责组织实施、谁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竣工验收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一是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计划的主体。二是县级按照农田水利规划整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项目,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形成合力。整合包括水利、农业、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治、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解决了多年来多部门安排项目又难以整合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四是分类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大中型工程按照国家水利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组织验收,小型工程验收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这从根本解决了过去中央、省、市、县多头验收和部门之间竣工验收办法不统一的问题,并明确规定要邀请受益者参加验收,使验收工作更加透明公正。五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信息系统建设。利用现代化的手段收集与发布农田水利规划、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信息,提高管理能力。
二、加强工程运行维护管理 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工程运行维护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农田水利工程是“三分建,七分管”,管得好才能长受益。《条例》在第四章工程运行维护就有效动员组织各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维护,保障良性运行作出了规定。首先,明确了不同类型工程运行维护的主体。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不管是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建成的工程都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受益者使用和管理,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农村实际,更便于工程运行维护管理。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突破。目前,大中型灌区维修养护定额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已经颁布,就缺一个经费合理分担机制。受益者要负担一部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征收的水费可用于工程运行维护;政府财政要负担一部分, 落实大中型灌区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等。经费合理负担机制一旦建立,工程运行维护就有了保障。三是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有权人对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受益者发现问题有权向监督主体报告,监督主体接到报告后必须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解决工程损坏没人管、没人修的问题。四是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了规定。解决城市和工业发展无序、无偿占用农业水源和工程设施的问题,更有利于保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农民的合法用水权利。
从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依法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使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更科学、更规范,促进农田水利事业再上新台阶。(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主任 教授级高工 李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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