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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应税资源产品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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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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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04: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运城税务
标题: 【提醒】应税资源产品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kxMTU0Mg==&mid=2650280100&idx=2&sn=217c85779e29e89cf33d58965f7a7ffc&chksm=87742afdb003a3eb760dfd2956ce6a03c506928784d9023d4618f033b5ef4384784100e759e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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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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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对于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矿产品都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准确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对于资源税的申报征收非常关键。实践中,由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形态多样、纳税人账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等原因,有时会发生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的情况。此外,当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时,还会发生自用应税产品但无销售额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资源税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编辑设计:运城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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