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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剧场】特定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权益该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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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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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01: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唐山税务
标题: 【民法典小剧场】特定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权益该如何保障?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EzMjk5Mw==&mid=2649091093&idx=2&sn=07a432f027047cb82382af6a0585b47e&chksm=83300bbbb44782adb17fec0441922988825e4a37c55abb514e11257d20486045fa646234f8a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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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儿媳,岂料儿媳竟要将老人赶出家门!特定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权益该如何保障?本期《民法典小剧场》聚焦“居住权”,关注老人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后,如何保障其居住权益的社会问题。
  条文解读:《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占有使用之权,能在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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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设计:唐山税务
来源:长城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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