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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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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93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年03月1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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