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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资源产品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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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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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6 00: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应税资源产品申报销售额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506583&idx=7&sn=4146c718536e6beb3e76f969e1ee2b1b&chksm=fd5b4681ca2ccf977bad32ff97fc57e35d87c45f6defd6c77654f5895d23dd067f88b5180a79#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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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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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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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对于申报的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无销售额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资源税法实施后,绝大多数矿产品都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准确确定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对于资源税的申报征收非常关键。实践中,由于资源税的应税产品形态多样、纳税人账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关联企业交易等原因,有时会发生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的情况。此外,当纳税人将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时,还会发生自用应税产品但无销售额的情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结资源税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中明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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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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