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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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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900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0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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