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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同时又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若您咨询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内的综合信息报告,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进行设立登记,您可在主页面右上角点击“帮助”查看具体操作流程;或者您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您所咨询的开办代理记账公司都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问题不属于税收业务解答范围,建议您向相关部门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官方链接请见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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