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43
  • Tax100会员 27949
查看: 651|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5-28 10: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905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