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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境外人士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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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9:4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税收协定的作用


税收协定和谁有关系?


在境内机构任职的外籍高管         被外派到境外拓展业务的“开荒牛”


在广州大剧院演出的外国音 乐家来境内参赛的海外球星
来中国高校任教的洋教授在海外勤工俭学的留学生
从境内取得股息、利息、特 许权使用费的外籍人士在海外多处置业投资的人士


1.1 税收协定解决了人员跨境流动的困境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税收协定

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

      公民管辖权



1.2 通过税收协定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划分征税权:约束来源国的税权

    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居民国承担抵免外税的义务

    涉税争议解决

    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调整




1.2 通过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续)


缔约国

缔结条约的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


居民国

来源国

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税收 居民国。

所得的来源地。

示例


澳大利亚税收居民R先生销售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获取收益。


1.3 与自然人税收相关的划分征税权条款


1  劳务所得


受雇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
营业利润

国际运输

退休金

政府服务

学生

教师和研究人员

董事费
演艺人员和运动员

不是降低来源国税负的条款


2  投资所得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3  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得

财产收益

4  其他所得



1.4 税收协定降低来源国税负的方式


限制税率



无协定 有协定

股息、利息、特许 权使用费条款

1 税率不同

2 计税方法不同


规定免税待遇


TAX
FREE


国际运输、财产收益、 政府服务、学生条款

提高征税门槛



无协定        有协定

营业利润、独立个人 劳务、受雇所得条款

1 全部收入免税

2 影响收入额的计算(公式)





2  没有税收协定时如何纳税?

2.1  按照国内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 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34号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5号
公告



2.1.1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个人

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

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2.1.1-1 国内法对居民身份的认定




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标准:
1 住所
2 境内居住天数



2.1.1. 国内法对居民身份的认定(续)


35号公告解读第11点

住所 ≠ 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 的居住地。

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  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 是中国。




2.1.1. 国内法对居民身份的认定(续)


34号公告第二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示例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 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 晚上回香港。

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  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  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 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 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 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 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 境外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1.2.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


1 劳务发生地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使用地


•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不动产所在 地、转让机构 和行为所在地


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 财产取得的所得


4 支付地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35号
公告


2.1.2.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续)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 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 人(简称为“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劳务发生地+支付地)


高层管理职务

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1.2.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续)


示例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A国居民R先生任职于A国甲公司,2019年被派驻到广州子公司乙公司兼任部门经理,工资全部由乙公司负担。R先生每月有一半时间在A国履职,一半时间在广州履职。

2020年,R先生被提拔为乙公司的总监,并从A国丙公司取得股息和境内丁公司取得股息。

2019年工资

劳务发生地

一半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2020年工资

劳务发生地+支付地

全部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A国丙公司股息

支付地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

境内丁公司股息

支付地

来源于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 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考虑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免税后的纳税义务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


34号公告第一条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 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


同时满足:

1. 当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2. 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

3. 此前六年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连续年限清零的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当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当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示例


确定累计满183天的年度是否连续满六年示例

假定法国公民约翰先生2022年1月1日来华工作,到2028年9月30日结束任职回国,其在英国、印度每年均有大量的投资收益。2028年的纳税义务是什么?

(1)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且无单次离境30天。则2028年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约翰先生应当就其包括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内的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不满足“清零”条件,“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保持延续。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2)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但2027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2027年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 的计算链条。即使约翰先生在2028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183天,但由于此前六年出现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况,不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其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3)假设在此期间每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但2028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2028年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约翰先生在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仍应在境内缴税;但由于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




2.1.3. 无住所居民个人境外支付收入的免税(续)


(4)假设2022至2027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均超过183天,2028年在境内居住时间少于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则2028年不再满足承担全球所得纳税义务的条件,英国、印度的投资收益在境内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且满足“清零”条件,可以打破“连续六年”的计算链条。




2.1.4. 非居民个人境外支付工资薪金的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5号公告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4. 非居民个人境外支付工资薪金的免税


“境内雇主”的含义

35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境内雇主包括

  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 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示例


R先生为无住所个人,被境外B公司派遣至境内代表处工作。该境内代表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2019年10月,R先生取得工资薪金 12万元,全部由境外B公司支付。


2.1.5.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


无住所个人(高管人员除外)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一览表


2.1.5.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续)

无住所个人(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一览表

境内居住时间

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 的工资薪金所得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的工资薪金所得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负担

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

由境外雇主支 付并负担

非居民个人

≤90天

不征

>90天且<183天

不征

无住所居民个人

≥183且≤6年 #1

>6年(第7年≥183)#2

# 1当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2当年在境内居住满183天,且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注:1.本表所称高管人员包括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职务的非居民个人。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
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如高层管理人员的居民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包括高层管理人员的, 不适用本表;若监事的居民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包括监事的,不适用本 表。


2.1.5.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义务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计税方法不同




  5. 经营所得;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

  9. 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
计税方法相同


2.2.1. 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

综合所得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45%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税

预扣预缴+汇算清缴

基本扣除费用:每年6万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

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 得税

主要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基本扣除每月5千


2.2.1. 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续)


部分所得类型的收入额 ≠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应税收入

  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根据纳税义务选择相应的公式计算(稍后详细介绍)

  劳务报酬收入额 = 劳务报酬收入× (1 - 20%)

  稿酬收入额 = 稿酬收入× (1 - 20%) × 70%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 - 20%)




2.2.1. 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续)

年度综合所
得应纳税额

=

年度综合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2.2.1.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计算的规定(续)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
综合
所得
应纳
税额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
+
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
+
年度稿酬收入额
+
年度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额

基本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其他扣除

适用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2.2.1.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计算的规定(续)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2.1.1.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款计算的规定(续)


  其他三项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的区别:

1 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收入额为收入减除20% 的费用后的余额;预扣预缴时收入额为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 以上的,费用按20%计算”。



2 适用的税率/预扣率不同

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3 可扣除的项目不同

居民个人的上述三项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以四项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上述三项所得日常预扣预缴税款时暂不减除上述扣除。


4 关于“按次”的具体规定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项综合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 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2.1.2.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款计算

当月工资薪金
所得应税税额

=(

当月工资薪
金收入额

-  5000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2.1.3.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款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税额 = 每次劳务报酬收入额 ×

稿酬所得应税税额 = 每次稿酬收入额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税额 = 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2.2.1.4. 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计算方法

雇主为激励员工发放的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金额较大在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下税负较重。

旧法下:

•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 股权激励计税方法

新法下:

• 居民个人— 财税〔2018〕164号

• 非居民个人— 2019年35号公告


2.2.1.4. 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计算方法(续)

居民:全年一次性奖金

  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除以12按照月度税率表找税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非居民:数月奖金

  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

  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 [(数月奖金收入额÷ 6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6


一年只能 用一次


2.2.1.4. 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计算方法(续)


示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示例

R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境内居住累计天数满183天,是居民个人。  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经过计算,两笔奖金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为10万元。

这是R先生当年度第一次取得奖金,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 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00,000 ÷ 12 = 8,333.33(元)

查询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

2020年1月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 100,000×10%-210=9,790(元)


2.2.1.4. 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计算方法(续)


示例


数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算示例

R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境内居住累计天数不满183天,是非居民个人。  2020年1月,R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经过计算,两笔奖金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为10万元。

这是R先生当年度第一次取得奖金,可以选择按照35号公告规定的数月奖金计算方法,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单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00,000 ÷ 6 = 16,666.67(元)

查询按月换算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元 2020年1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16,666.67×20%-1410)×6=11,540(元)


2.2.1.4. 奖金和股权激励所得的特殊计算方法(续)

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额 = 股权激励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应合并计税

  2022年1月1日后 —— 政策另行明确

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所得

  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

  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算后按6个月分摊计税

  不减除费用

  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当月股权激
励应纳税额

  = [(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
激励所得合计额

÷6)×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
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2.2.2. 分类所得的计税方法


分类所得

5. 经营所得

按年计算、按年缴纳;
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

5%-35%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6.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征收

20%
比例税率

7. 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征收,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可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

8.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征收
可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9.偶然所得

按次征收



3  谁能够享受协定待遇?

3. 适用税收协定的两个条件


1  身份要求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称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以下称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35号公告第四条】

2  程序要求

2020年
1月1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1. 构成“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条件


条件一

按照缔约对方的国内 税收法律,由于住所、居 所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标 准,在该缔约国(或地区) 负有全面纳税义务的人。





条件二

同时是缔约国双方居民的 个人,按照居民条款的加比 规则判定仅为缔约对方居民。

—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协调




3.1. 构成“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条件(续)



3.1.1. 税收协定居民条款的自然人加比规则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永久性住所包括任何形式的住所,该住所必须具有永久性,  即个人已安排长 期居住,而不是为了某些原因(如旅游、商务考察等)临时逗 留。

参考个人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 政治、文化和其他活动、营业地点、 管理财产所在地等 因素综合评判。个人一直居住、工作 并且拥有家庭和财产的国家通常为其 重要利益中心之所在。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采用习惯性居处的标准来判定个人居民身份的归属:一 是个人在缔约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国;二是个人的永久性住所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

习惯性居处考虑的是一个国家的停留时间。



3.1.2. 判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示例


示例 非居民个人适用协定


示例 居民个人适用协定


中国

• 无住所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非居民个人)

A国

• 根据A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A国负有纳税义务, 为A国居民

中国

• 无住所

•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

(居民个人)

• 没有永久性住所

A国

• 根据A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等标准,在A国负有纳税义务, 为A国居民

• 有永久性住所



3.2. 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事前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程序

1. 自行申报

  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向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纳税人自行判断,扣缴义务人依协定待遇扣缴,并将报告表和资料转交税务机关。

2. 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

补充享受待遇程序

提交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申请退税


3.2.1. 报送资料


1. 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个人适用版)》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2. 核心证明与资料

  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权属证明资料

3. 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

4.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


3.2.2. 用于证明税收居民身份的资料


1. 对证明样式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已有居民身份证明样式的,提供的证明应与样式基本一致。

2. 证明开具主体的要求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但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

3. 证明效力的要求

4. 对证明申请主体的要求



3.2.3. 享受协定待遇的新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 备案改备查

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 简化报告表

《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
待遇信息报告表》



3.3.协定待遇的享受时间

境外人士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步骤

作  用

1


按照住所和境内居住天数
判定居民身份


  确定纳税义务、计税方法、扣除 项目和申报方式


  缩小纳税义务


  进一步缩小纳税义务
(不改变申报方式)



2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配
套政策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


3


判定为对方税务居民个人的,
可选择适用的协定待遇



3.3.协定待遇的享受时间(续)


可在取得所得时按前款规定享受 协定待遇




可在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时按前 款规定享受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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