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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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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9: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2018年12 月13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继发布,使得备受关注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规则尘埃落地。本专题结合《暂行办法》、《操作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发布的《个税专项扣除政策操作指引》等规定,向读者逐项解读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以及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征管上的要求。供用户参考使用。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减除符合规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进行税款计算。也就是说,扣除项目越多、金额越大,个人所负担的所得税就越少。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除了扣除之前规定的“三险一金”外,又增加了六项可以扣除的项目,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也就是说,这六个方面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今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这样对大多数人来讲,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又少了一部分。这就是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推出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子女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学前教育支出

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定额扣除

1000元/月/每个子女

父母(法定监护人) 各扣除50%

父母(法定监护人) 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在此提醒,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操作办法第三条)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二条)

学历教育支出

小、初、高、中职、技工、专、本、硕、博

定额扣除

注意事项:
  • 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接受公办或民办教育均可享受。
  • 子女接受学历教育需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定额扣除

400元/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人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取得证书的年度

定额扣除

3600元

本人扣除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注意事项:(学历继续教育支出)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在偿还贷款期间(不超过240个月)

定额扣除

1000元/月

纳税人未婚:
本人扣除

纳税入已婚:
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
选择一套房由购买方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操作办法第三条)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四条)

注意事项:
  • 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所购买住房需为中国境内住房。


4、住房租金——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位列市及经国务院确定城市

定额扣除

1500元/月

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承租人扣除

纳税人已婚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操作办法第三条)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五条)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1100元/月

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800元/月

注意事项:不得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5、赡养老人——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有赡养义务的子女赡养一位及以上60岁(含)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独生子女

定额扣除

2000元/月

本人扣除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操作办法第三条)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六条)

非独生子女

定额扣除

每人不超过1000元/月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注意事项:(非独生子女)
  • 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大病医疗——支出如何扣除

扣除范围

扣除方式

扣除标准

扣除主体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

留存备查的资料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个人自付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限额内据实扣除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本人医药费用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父母其中一方扣除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操作和方法

第一步,获取《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详情

电子模板——【扣缴端下载地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
电子模板的使用,相对直观简单,既容易获取,也容易填报,对纳税人或扣缴单位来讲,工作量相对较少。因此,在其他办税终端正式发布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可使用电子模板报送扣除信息。

远程办税端——税务机关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
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网页端。大家只需要下载或登录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详情

注释:填表说明,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

1.纸质表格的样式

2.电子模板的样式(以子女教育为例)

3.远程办税端的样式

手机 APP“个人所得税” :完成“个人所得税”APP 实名注册后,可以按照提示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网页 WEB 端

当您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完成“个人所得税”完成注册并实名登录网页 WEB 端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例)。
A.        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报
B.        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请
C.        录入基本信息
D.        录入教育信息
E.        录入分配方式
F.        选择扣除方式,您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者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4.主要信息的填报口径

不论是纸质表格还是电子模板,或者是远程办税端呈现出的填报界面,只是展现形式略有区别,需填报的实际要素并没有不同。以纸质表格为例,各主要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如下。

(1)表头项目
填报日期:纳税人填写本表时的日期。
扣除年度:填写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所属年度。
纳税人姓名:填写自然人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表内基础信息栏
纳税人信息:填写纳税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其中,手机号码为必填项。
纳税人配偶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本栏,没有配偶的则不填。具体填写纳税人配偶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表内各栏

①子女教育

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生日期:

填写纳税人子女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

当前受教育阶段:

选择纳税人子女当前的受教育阶段。区分“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

填写纳税人子女处于当前受教育阶段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

纳税人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

填写纳税人子女不再接受符合子女教育扣除条件的学历教育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

填写纳税人子女就读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学校名称。

本人扣除比例:

选择可扣除额度由子女的父母分摊扣除的比
例,由本人全额扣除的,选择“100%” ,由父母平均扣除的,选“50%”,
在对应框内打“√” 。


②继续教育

当前继续教育起始时间:

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

当前继续教育结束时间:

填写接受当前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结束时间,或预计结束的时间,具体到年月。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阶段:

区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他”四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类型:

区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两种类型,在对应框内打“√”。

发证(批准)日期:

填写纳税人取得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及发证(批准)日期。


③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坐落地址:

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

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本人是否借款人:

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本人是借款人的情形,包括本人独立贷款、与配偶共同贷款的情形。如果选择“否”,则表头位置须填写配偶信息。

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 50%:

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并在对应框内打“√”。该情形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套首套贷款住房,婚后选择按夫妻双方各 50%份额扣除的情况。不填默认为“否” 。

公积金贷款|贷款合同编号:

填写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

商业贷款|贷款合同编号:

填写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住房商业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期限(月)

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期限,按月填写。

首次还款日期:

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贷款银行:

填写商业贷款的银行总行名称。


④住房租金

住房坐落地址:

填写纳税人租赁房屋的详细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租赁房屋为个人的,填写本栏。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出租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租赁房屋为单位所有的,填写单位法定名称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工作城市:

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无任职受雇单位的,填写其办理汇算清缴地所在城市。

住房租赁合同编号(非必填):

填写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租赁期起、租赁期止:

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⑤赡养老人

纳税人身份:

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填写被赡养人的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被赡养人出生日期:

填写被赡养人的出生日期,具体到年月。

与纳税人关系:

按被赡养人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父亲、母亲、其他”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共同赡养人: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填写与纳税人实际承担共同赡养义务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分摊方式: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时填写本栏,独生子女无须填写。区分“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三种情形,并在对应框内打“√”。

本年度月扣除金额:

填写扣除年度内,按政策规定计算的纳税人每月可以享受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


⑥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医药费用总金额:

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

个人负担金额:

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与纳税人关系:

按患者与纳税人的关系填报,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第三步,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详情

1.纸质表格
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单位应当将员工报送信息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2.电子模板
如果您选择在单位办理扣除,可以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扣缴单位可以操作扣缴端软件中“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远程办税端
通过远程办税端提交填写好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但仍希望在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时,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选择,把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全量推送至单位;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点击“更新” ,即可以获取员工已经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种,通过远程办税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或直接选择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会在汇算清缴期内,根据您已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四步,计算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详情

扣缴单位根据您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月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纳税申报,您就按月享受到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未能及时报送,也可在以后月份补报,由单位在当年剩余月份发放工资时补扣,不影响您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当然,如果您不愿意将相关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或者日常发工资时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按照上述方法,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这里还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的。就像前面讲的,六项附加扣除中,只有大病医疗扣除比较特殊,采取的是限额内据实扣除。

在一个年度未结束时,我们并不知道能实际发生多少符合条件的医药费用支出,因此,大病医疗扣除没有采取“月份”扣除的方法,而是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有了确切的大病医疗支出金额,在次年3 月 1 日-6 月 30 日的汇算清缴中,统一办理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办理途径

1、办理途径

途径一,由单位按月发工资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对其他五项扣除,您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首次享受时,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途径二,自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一般来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您可以选择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专项附加扣除,税款多退少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①不愿意通过单位办理扣除,未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②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③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④纳税年度内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形。
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发工资的单位,那么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您只能选择从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注释:以上的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填报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您都需要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您需要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由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 12 月份,您也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 1 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您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您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您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结束后五年内留存备查;按照规定,您还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有关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您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您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4、对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如果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


专业解读

文章名称

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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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法规名称

法规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

主席令第九号

国务院

2018年12月13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

2018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国务院令第七百零七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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