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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3〕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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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42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总函〔2013〕642号
文件名: 税总函〔2013〕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25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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