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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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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805/t20180509_173844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年12月0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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