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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将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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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5 18: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2018-11/21/content_5342299.htm
发文单位: 新华社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将扩大适用范围
发文日期: 2018-1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华社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胡璐、刘红霞)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
会议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同时,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在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会议还明确将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
专家认为,这些举措将加快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有利于提高开放水平,促进外贸进出口稳定增长和新动能成长,增加消费和就业。
会议还提出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物流枢纽、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设施并统筹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物流软硬件短板、加快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等,发展“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体系,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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